- 學校法人得同時或先後申請設立各級、各類學校,並得申請合併已立案之私立學校。
- 學校法人申請私立學校之設立、改制、合併或停辦,該私立學校主管機關應依各級學校法令之規定,考量地區需要及學校分布等因素許可之。
- 前項私立學校之設立、改制、合併或停辦之條件及其審核程序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未依本法規定許可立案者,不得以從事正規教育之名義招生且授課。
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及校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所設私立學校承辦總務、會計、人事事項之職務。違反規定之人員,學校主管機關應命學校立即解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