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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十一 節 人造水池及類似設施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十一 節 人造水池及類似設施第 一 款 一般規定
  1. 游泳池、戲水池、噴水池、水療池及摩浴缸等儲水設施內部設備或其周邊設備,及其幫浦、過濾器等輔助設備之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2.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本節所稱之「水體」指儲存於前項規定設施內之水。

本節用詞定義規定如下: 一、人造水池:指廠製或現場建造為永久儲水或永久而長期儲水之設施,供游泳、戲水或浸水等用途。 二、噴水池:指裝有噴水設備之水池,供觀賞或展示等用途,不含公共場所提供之飲用水流或噴泉式裝置。 三、水療池:包括熱浸浴缸,指讓使用者浸泡,通常裝有濾水器、加熱器及電動機驅動鼓風機等之水池,且一般並無於每次使用後排放之設計。 四、摩浴缸:指配備循環管路系統、幫浦及附屬設備,在每次使用時可接水、循環及排水之永久式建造浴缸。 五、套件式:指水療池、醫療用池等儲水設施之水循環、加熱器、幫浦、鼓風機、照明燈具、消毒劑產生器及控制設備等,在現場配裝於共同基座之機組作運轉之型式。 六、自給式:指水療池、醫療用池等儲水設施附有水循環、加熱器、幫浦、鼓風機、照明燈具、消毒劑產生器及控制設備之醫療用浴盆或水槽等醫療用池,經工廠組裝成完整機組之型式。 七、乾式壁嵌:指照明燈具裝設於水面下,包括水池、噴水池或水療池等之牆壁或地板,並予密封防止池水進入。 八、濕式壁嵌:指照明燈具裝設於成型外殼內,裝設於水面下,包括水池或噴水池之牆壁或地板等結構,得免另加密封即能完全浸泡於水中。 九、成型外殼:指一體成型合支撐濕式壁嵌照明燈具之外殼。 十、穿牆式照明組件:指裝設於水池地板、牆壁或貫穿水池牆壁,被水池牆壁分隔之兩組互連照明組件。 十一、低電壓接觸限制:指限制接觸電壓不超過下列值: (一)交流正弦波十五伏特(均方根值)。 (二)交流非正弦波值二十一‧二伏特。 (三)連續之直流三十伏特。 (四)以周波十赫至二百赫茲脈衝之直流值電壓十二‧四伏特。

  1. 分路供電給本節規定儲水設施已依第八十七條裝設漏電斷路器者,得免依本節規定於插座或出線口裝設漏電啟斷裝置。
  2. 儲水設施之插座或出線口已依本節規定裝設漏電啟斷裝置者,除本節另有規定者外,得免第八十七條規定於分路裝設漏電斷路器。

下列規定之用電設備或器具用於儲水設施者,應加以接地: 一、穿牆式照明組件及水中照明燈具。但無設備接地導線之低電壓照明燈具,不在此限。 二、位於水體內壁一‧五米範圍內之所有用電器具。 三、附屬於水體循環系統之所有用電器具。 四、金屬接線盒。 五、變壓器及電源供應封閉箱體。 六、屬進屋線及設備之一部分,供電給水體內用電設備或器具之配電箱。

人造水池之照明燈具,除水中照明燈具外,得採用符合下列規定之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 一、可撓軟線長度不超過九百毫米。 二、可撓軟線有表九三~二規定三‧五平方毫米以上之設備接地導線,且終端為接地型之插頭。 三、設備接地導線連接至照明組件之固定式金屬部分,且可拆卸部分配裝或搭接至固定式金屬部分。

  1. 人造水池與開放式架空導線之最小間隔,應符合表八一六及圖八一六規定。
  2. 前項規定水池與架空導線之最小間隔,應由水體溢水口水位開始量測。

除本節規定需供電給人造水池內設備外,地下配線不得位於水池下方,或自水池內壁水平延伸至一‧五米範圍內下方。但採用具防腐蝕性且用於該場所之厚金屬導線管、薄金屬導線管或金屬導線管配線,且埋設深度符合表八一七規定者,不在此限。

儲水設施之用電設備不得裝設於無排水設施之設備室或窪坑內。

儲水設施之所有用電設備或器具,除照明燈具外,應有能同時隔離所有接地導線之可輕易觸及隔離設備,且位於該設備或器具處可視及範圍內,並距儲水設施內壁起算水平距離至少一‧五米。

第 二 款 人造水池
  1. 人造水池之電動機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動機分路應採用厚金屬導線管、薄金屬導線管、PVC管或金屬被覆電纜配線裝設於建築物內部或屋頂者,得採用無螺紋金屬導線管配線。 二、電動機需採用可撓連接時,得採用液密型金屬可撓導線管或金屬可撓導線管及管件配線。 三、電動機得採用長度九百毫米以下,終端為附接地型插頭之可撓軟線連接。 四、電動機應有表九三~二規定三‧五平方毫米以上之設備接地導線。
  2. 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雙重絕系統之人造水池幫浦,其雙重絕緣系統有接地裝置僅作為內部使用且不觸及該幫浦雙重絕緣外層之非帶電金屬部分者,該幫浦之配線應依第四章規定辦理。人造水池接地網已連接至電動機電路之設備接地導線者,其分路配線應符合前項規定。
  3. 供電給人造水池幫浦電動機之出線口,連接至單相二百五十伏特以下、十五安培或二十安培之分路,應裝設漏電啟斷裝置。

人造水池之插座、照明及其他用電器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插座: (一)供電給打水幫浦電動機,或其他循環與消毒系統有關負載之插座,與水池內壁間應保持一‧八米以上之間隔,且應為接地型,並具有漏電啟斷裝置保護。 (二)其他用途之插座與水池內壁間應保持一‧八米以上之間隔。 (三)一般分路裝設一個以上插座者,該插座與水池內壁間應保持一‧八米至六米之間隔,且距離樓地板、平台或溢水口水平面之高度不超過二米。 (四)距離水池內壁六米以內之所有插座,應有漏電啟斷裝置保護。 (五)本款規定距離之量測為電源可撓軟線連接至插座之直線路徑。 二、照明燈具、照明出線口及懸吊式風扇: (一)裝設於水池上方,或距離水池內壁水平向外延伸一‧五米區域內者,應位於水池溢水口水平面上方三‧七米以上。室內水池照明燈具為全密閉式,或風扇用於陽台或露臺等天花板結構,且電源分路有漏電斷路器保護者,得位於水池溢水口水平面上方二‧三米以上。 (二)既設照明燈具及照明出線口距離水池內壁水平向外延伸一‧五米內者,應位於溢水口水平面上方一‧五米以上,且應有漏電啟斷裝置保護。 (三)裝設於距離水池內壁水平向外延伸一‧五米至三米範圍內者,應有漏電啟斷裝置保護。但裝設高度超過溢水口水平面一‧五米者,不在此限。 (四)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之照明燈具裝設於溢水口水平面任一點直線距離四‧九米範圍內,應符合第八百十五條規定。 三、除有圍牆、牆壁或其他永久式隔板將開關裝置與水池隔開外,開關裝置與水池內壁之水平距離應保持一‧五米以上。 四、其他出線口與水池內壁間應保持三米以上之間隔。其距離之量測依第一款第五目規定。

於人造水池正常水位以下裝設所有照明燈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般要求: (一)供電給水中照明燈具之變壓器及電源應為下列規定之一: 1.隔離繞組型變壓器,且二次側輸出不接地,一次側與二次側繞組間有被接地之金屬隔板。 2.一次側與二次側繞組間有雙重絕之系統。 (二)供電給水中照明燈具之分路,運轉電壓超過低電壓接觸限制者,應裝有漏電斷路器。 (三)水中照明燈具電源電路之電壓不得超過一百五十伏特。 (四)配裝於牆壁之照明燈具應裝設於水池正常水位下方一百毫米以上。除用於較淺水位使用外,照明燈具鏡片頂部至水池正常水位下方不得小於四百五十毫米。 (五)裝設於水池底部朝上照射之照明燈具應有防護罩或其他具相同功能者,以免人員接觸。 (六)藉由浸泡水中方能安全運轉之照明燈具應有本質安全保護,以免未浸水時過熱引發危險。 二、濕式壁嵌照明燈具: (一)成型外殼: 1.照明燈具裝設於成型外殼內者應配置導線管接口。 2.照明燈具及成型外殼之金屬部分與池水接觸者,應為黃銅或其他耐蝕性金屬。 3.使用金屬導線管系統之所有成型外殼,除不需接地之低電壓照明系統部分外,應有八平方毫米絕緣導線作接地連接。 (二)成型外殼至第八百二十三條規定之接線盒或封閉箱體間,應裝設符合下列規定之厚金屬導線管、薄金屬導線管、液密型非金屬可撓導線管或非金屬導線管: 1.金屬導線管應為黃銅或其他耐腐蝕性金屬。 2.非金屬導線管除用於不需接地之低電壓照明系統外,管內應有八平方毫米之絕緣導線搭接至成型外殼、接線盒,或變壓器或漏電啟斷裝置之封閉箱體。成型外殼上之搭接終端,應以填充物封裝,保護接頭避免受池水侵蝕。 (三)設備接地: 1.除為低電壓照明系統不需要接地外,照明燈具應有設備接地導線,作為燈具所有暴露非帶電金屬部分之接地。 2.設備接地導線應連接至供電接線盒內、變壓器封閉箱體或其他封閉箱體內之接地端子,其線徑不得小於分路之分接導線。 (四)照明燈具之可撓軟線終端應以填充物封裝。池水可能進入照明燈具者,照明燈具之接地連接處應採用類似方式處理。 三、乾式壁嵌照明燈具: (一)照明燈具應有排水設施。除不需接地之低電壓照明燈具外,照明燈具每個導線管接口應有可容納設備接地導線之配電裝置。 (二)照明燈具得不使用接線盒。若需使用接線盒者,其高度及位置得免適用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 四、非壁嵌照明燈具之裝設及接地應依第二款規定辦理。若需連接至成型外殼者,應連接至固定支架。 五、穿牆式照明組件: (一)照明組件應配備螺紋之接頭、管接頭或非金屬導線管接頭,以作為電源導線管終端連接。 (二)照明組件之接地應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辦理。 六、分路配線: (一)配線方法: 1.電源側之分路配線經接線盒或封閉箱體連接至照明燈具供現場配線用隔室,應採用厚金屬導線管、薄金屬導線管、液密型非金屬可撓導線管或非金屬導線管配線。 2.裝設於建築物屋頂者,得採用無螺紋金屬導線管;裝設於建築物內部者,得採用金屬被覆電纜或無螺紋金屬導線管。 3.若連接至水池照明變壓器者,導線管任何一段之長度未超過一‧八米,或分段使用而總長度未超過三米者,得採用液密型金屬可撓導線管。 4.所有配線應有設備接地導線,其線徑依表九三~二規定選用,且為三‧五平方毫米以上。 (二)設備接地: 1.除不需接地之低電壓照明燈具外,所有穿牆式照明組件及照明燈具應連接至電源分路之設備接地導線。 2.設備接地導線線徑應有表九三~二規定三‧五平方毫米以上。 (三)低電壓照明變壓器或漏電啟斷裝置負載側之導線,不得與其他導線共用管槽、接線盒或封閉箱體。但其他導線為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有漏電啟斷裝置保護。 2.為設備接地導線。 3.為漏電啟斷裝置之電源導線。

人造水池裝設變壓器或漏電啟斷裝置之接線盒及封閉箱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連接導線管延伸至成型外殼或壁嵌照明燈具固定架之接線盒及封閉箱體 (一)構造: 1.應配有絞牙之金屬管接口、接頭或非金屬導線管接頭。 2.應為銅、黃銅、用之塑膠或其他耐腐蝕材質。 3.應與其連接金屬導線管有電氣連續性。 (二)封閉箱體及用於照明燈具運轉電壓超過低電壓接觸限制之接線盒位置: 1.垂直距離:接線盒內側底部至地面或水池平台上方之高度一百毫米以上。 2.水平距離:除有實心圍籬、牆壁或永久式隔板將水池隔開外,距離水池內壁一‧二米以上。 (三)用於照明系統運轉電壓在低電壓接觸限制以下,符合下列規定之接線盒得嵌入於平台: 1.使用填充物填充接線盒,防止濕氣滲入。 2.接線盒距離水池內壁一‧二米以上。 二、接線盒及封閉箱體除位於跳水台下方、鄰近固定構造物等有額外保護措施外不得位於水池走道。 三、濕式壁嵌或非壁嵌照明燈具或乾式壁嵌照明燈具之現場配線隔室之接線盒或封閉箱體設備接地導線端子,應連接至配電箱之接地端子板,且該端子板直接連接至配電箱體。

供電給人造水池設備分路配電箱之電源側幹線、進屋線或獨立電源供電系統負載側之幹線,應採用厚金屬導線管或薄金屬導線管配線若無遭受外力損傷之虞者,得採用下列配線方法: 一、金屬導線管。 二、無螺紋金屬導線管,且裝設於建築物內。 三、金屬被覆電纜,且裝設於建築物內無腐蝕之虞者。

  1. 人造水池區域依下列規定作等電位搭接,應以八平方毫米以上絕導線、裸銅線,或黃銅導線管、其他耐腐蝕金屬導線管,其連接方式應符合第九十一條規定。 一、澆灌水泥、施加空氣或噴灑水泥,及油漆或塗料粉刷之水泥磚塊,具有水孔隙性及滲透性之導電性水池,應依下列規定之一搭接: (一)鋼筋結構於灌漿前以鋼線或同等材質加以搭接。其表面若以導電性化合物封裝者,依第二目規定裝設銅導線柵網。 (二)銅導線柵網: 1.以裸銅線在所有交叉處互相搭接,其連接方式依第九十一條規定。 2.沿水池外形配置垂直交叉導線方格網,其網目為三百毫米乘以三百毫米。 3.牢固裝設於距離水池外殼外形或水池下方一百五十毫米以下範圍內。 二、周圍平台表面: (一)水池內壁向外水平延伸一米範圍之周圍平台表面應與水池鋼筋或銅導線柵網作搭接。 (二)被高度一‧五米以上永久牆或建築物隔開而小於一米者,在永久牆或建築物之水池側應依下列規定之一作搭接,且沿著水池周圍平均間隔連接至水池鋼筋或銅導線柵網至少四個點。水池外殼為非導電性者,其搭接得少於四個點。 1.鋼筋結構之搭接依前款第一目規定。 2.非鋼筋結構,或表面以非導電性化合物封裝至少有一條八平方毫米以上裸銅線沿著周圍平台表面裝設一圈。該導線距離水池內壁四百五十毫米至六百毫米,並牢固裝設於路基以下一百毫米至一百五十毫米。 三、金屬組件及配件:水池結構之所有金屬組件及配件,應加以搭接。鋼筋結構表面若以非導電性化合物封裝者,其鋼筋得免搭接。 四、水中照明:所有非壁嵌照明燈具之金屬成型外殼及固定架應加以搭接。 五、用電器具: (一)水池循環系統之附屬用電器具,包括幫浦電動機、水池電動機等之金屬組件應加以搭接。 (二)用電器具之金屬組件整合於雙重絕緣系統者,得免搭接。 (三)水池熱水器額定五十安培以上,且製造廠家說明書對搭接及接地有特別指示者,僅得在指定可搭接及接地部分作搭接及接地。 六、固定金屬部分:金屬遮蔽電纜及管槽、金屬雨篷、金屬圍籬及金屬門窗構架等所有固定金屬部分應加以搭接。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以永久式隔板隔開水池,防止人員碰觸者。 (二)距離水池內壁水平方向超過一‧五米者。 (三)距離水池溢水口上方垂直方向,或觀眾台、塔台、平台或跳水結構上方垂直方向超過三‧七米者。
  2. 人造水池應裝設表面積至少五千八百平方毫米之導電體與池水接觸,該面積得由前項規定需搭接之水中組件組成。
第 三 款 水療池

距離供公眾使用之水療池一‧五米外,可視及範圍內之可輕易觸及處應裝設有明顯標識之緊急停止或控制開關,以停止電動循環及噴射系統。

水療池裝設於室外者,除依下列規定外,應符合本節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並依第四章規定之配線方法連接。 一、套件式水療池或自給式水療池之控制盤或配電箱者,得採用下列規定方法連接: (一)液密型金屬可撓導線管或金屬可撓導線管,且在水療池封閉箱體外面長度不超過一‧八米。 (二)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裝置,長度不超過四‧六米,且有漏電啟斷裝置保護。 二、得利用配裝於共同構架或基座之金屬與金屬作搭接。

水療池裝設於室內者,除依下列規定外,應符合本節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並依第四章規定之配線方法連接: 一、水療池之套件式機組額定二十安培以下者,得採用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以利拆卸或隔離組件作保養及維修。 二、自給式水療池裝設於完工之地面不第八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之周圍平台表面等電位搭接。 三、插座: (一)應與水療池內壁保持水平距離一‧八米以上。 (二)距離水療池內壁三米範圍內,額定一百五十伏特以下、三十安培以下之插座應有漏電啟斷裝置保護。 (三)供電給水療池之插座應有漏電啟斷裝置保護。 (四)本款規定距離之量測為電源軟線連接至插座之最短直線路徑。 四、照明燈具、照明出線口及懸吊式風扇: (一)除水中照明燈具外,位於水療池上方或距離其內壁一‧五米範圍內之照明燈具、照明出線口及懸吊式風扇裝設高度,依下列規定辦理: 1.無漏電啟斷裝置保護者,不得小於三‧七米。 2.有漏電啟斷裝置保護者,不得小於二‧三米。 3.照明燈具為下列規定之一,且有漏電啟斷裝置保護者,得裝設於水療池溢水口上方二‧三米以內: (1)嵌入式照明燈具有防護罩、金屬飾條,或有電氣隔離之金屬飾條,且適用於濕氣場所。 (2)吸頂式照明燈具有非金屬防護外殼或有電氣隔離之金屬外殼,且適用於濕氣場所。 (二)水中照明燈具之配線應依第八百二十二條規定。 五、開關應位於距離水療池內壁水平方向一‧五米外之處。 六、除非帶電之導電性表面外,下列組件應加以搭接: (一)水療池範圍內之所有金屬配件。 (二)水療池水循環系統之幫浦電動機,及其附屬用電器具之金屬組件。 (三)距離水療池內壁一‧五米範圍內,未以永久式隔板隔開之金屬管槽及所有金屬表面。 (四)不屬於水療池之配電裝置,且距離水療池一‧五米範圍內者,應搭接至水療池。 七、水療池之所有金屬組件,應以下列規定之一搭接: (一)以有絞牙之金屬導線管與管配件連接。 (二)配裝於共同構架或基座之金屬與金屬作搭接。 (三)以八平方毫米以上導線搭接。 八、下列設備應加以接地: (一)距離水療池內壁一‧五米範圍內之所有用電設備。 (二)水療池循環系統之所有附屬用電設備。

除下列規定外,套件式、自給式或現場組裝之水療池電源出線口,應有漏電啟斷裝置保護: 一、套件式或自給式之組件已包含漏電啟斷裝置,且能保護幫浦、鼓風機、加熱器、燈具、控制器、消毒產生器、配線等所有組件者。 二、現場組裝之額定為三相式或電壓超過二百五十伏特,或加熱器負載大於五十安培,其分路裝有漏電斷路器者。

第 四 款 噴水池

於噴水池裝設照明燈具、沉水幫浦及其他沉水設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運轉電壓在低電壓接觸限制以下,且由符合第八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規定之變壓器或電源供電者外,應有漏電啟斷裝置保護。 二、照明燈具電源電路之電壓不得超過一百五十伏特,沉水幫浦及其他沉水設備電源電路之電壓不得超過三百伏特。 三、照明燈具防護罩: (一)除裝設於水面上外,照明燈具防護罩頂部應在噴水池正常水位下方之位置。 (二)朝上照射之照明燈具應有防護罩或具相同功能者,以免人員接觸。 四、需浸泡於水中以達安全運轉之用電器具應有在低水位時斷電或其他保護措施,以免未浸水而過熱。 五、配線: (一)噴水池內每一條暴露之可撓軟線最長不得超過三米。 (二)與水接觸之金屬組件應為黃銅或其他耐蝕金屬。 六、照明燈具不得永久嵌入噴水池結構內。

噴水池線路之接線盒及其他封閉箱體裝設於水面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並應符合第八百二十三條規定: 一、接線盒及其他封閉箱體應能浸泡於水中,並以銅、黃銅或其他耐蝕性材質製成。 二、裝設: (一)封閉箱體應填滿防止水氣滲入之填充物。 (二)封閉箱體應牢固裝設於支架,或直接固定於噴水池表面。 (三)接線盒僅以金屬導線管支撐者,該導線管應為銅、黃銅、不鏽鋼或其他耐蝕金屬。 (四)連接金屬導管之接線盒應另有銅、黃銅或其他耐蝕材質之支撐架及固定元件。

噴水池所有金屬管路應搭接至噴水池電源分路之設備接地導線。

  1. 下列噴水池之用電設備或器具應加以接地: 一、噴水池內部或距離其內壁一‧五米範圍內之所有用電設備或器具。 二、噴水池循環系統之所有附屬用電設備或器具。 三、供電給噴水池附屬用電設備或器具之配電箱。
  2. 前項接地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接地應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八百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目、第六款第一目與第二目,及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辦理。 二、用電設備或器具以可撓軟線供電者,應以可撓軟線所附之設備接地導線,將所有暴露帶電金屬部分作接地,且該設備接地導線應連接至電源接線盒、變壓器封閉箱體、電源封閉箱體或其他封閉箱體之設備接地端子。

於噴水池裝設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之用電器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有用電器具應有漏電啟斷裝置保護。 二、浸泡或暴露於水中之可撓軟線,應為用於水中者。 三、密封: (一)可撓軟線被覆末端及其連接至用電器具之導體終端,應以防止水氣滲入之填充物覆或封裝。 (二)用電器具之接地連接應採用前目規定方法處理。 四、除接地型附接插頭及插座外,可撓軟線與用電器具之連接應為永久式。

第 五 款 按摩浴缸
  1. 摩浴缸及其附屬電氣組件應以專用分路供電,並裝有可輕易觸及之漏電斷路器保護。
  2. 距離按摩浴缸內壁水平方向一‧八米範圍內之單相一百五十伏特以下、三十安培以下之所有插座,應有漏電啟斷裝置保護。

摩浴缸以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電源插座,且插座僅能經由檢修口可觸及者,該插座面應裝設於距離檢修口三百毫米以內可視及範圍內。

  1. 摩浴缸所有金屬管路及帶電金屬部分與循環水接觸者,應以八平方毫米以上銅質搭接導線連接至循環幫浦電動機上供搭接用之端子,以達到按摩浴缸區域之等電位。
  2. 若有使用雙重絕循環幫浦電動機者,搭接導線應有足夠長度連接至備用非雙重絕緣幫浦電動機,且搭接導線終端應連接至電動機分路之設備接地導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