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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四 節 過電流及漏電保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節 過電流及漏電保護

斷路器及栓型熔線裝設於住宅場所之二十安培以下分路者,應為反時限保護。

栓型熔線及熔線座依下列規定選用: 一、額定電壓不得超過一百五十伏特,額定電流分為一安培至十五安培、十六安培至二十安培及二十一安培至三十安培共三級。 二、每一級之熔線應有不同之尺寸,使容量較大者,不能誤裝於容量較小之熔線座上。

筒型熔線及熔線座依下列規定選用: 一、一千安培以下筒型熔線及其熔線座應依其電流分級為三十安培、六十安培、一百安培、二百安培、四百安培、六百安培、一千安培。 二、筒型熔線及其熔線座應其分級做不同尺寸之設計,以免誤裝於較高電壓或電流之熔線座。

  1. 斷路器之標準安培額定依各製造廠商經試驗標準型式試驗通過者為準。
  2. 斷路器應能指示啟斷或閉合電路之位置。
  3. 熔線及斷路器裝設之位置或防護,應避免人員於操作時被傷或受其他傷害。斷路器之把手或操作桿,可能因瞬間動作致使人員受傷者,應加以防護或隔離。

積熱型熔斷器與積熱電驛,及其他設計為保護短路或接地故障之保護裝置,不得作為導線之短路或接地故障保護。

進屋線之過電流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一接地之進屋線應有過電流保護裝置其安培額定不得大於該進屋線之導線安培容量。但熔線或斷路器之安培額定在八百安培以下,且其標準安培額定與進屋線之導線安培容量不能配合時,得選用較高一級者,且所選用之高一級不大於八百安培。 二、被接地之導線除其所裝設之斷路器能將該導線與非接地之導線同時啟斷者外,不得串接過電流保護裝置。 三、進屋線設置三具以下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時得免設主過電流保護裝置。

  1. 照明燈具、用電器具及其他用電設備,或用電器具內部電路及元件之附加過電流保護,不得取代分路所需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或代替所需之分路保護。
  2. 前項規定附加過電流保護裝置不須為可輕易觸及。

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五十伏特、相對相電壓不超過六百伏特之Y接中性點直接接地系統,其每具額定電流一千安培以上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作為建築物之主要隔離設備時,應提供設備接地故障保護。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未依序斷電將導致額外或增加危害之連續性工製程。 二、進屋線或幹線因其他規定已裝設接地故障保護裝置。 三、電動機驅動之消防幫浦。

  1. 除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外,導線應依第二十五條規定之安培容量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其安培額定不得大於該導線之安培容量。但本規則另有規定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從其規定: 一、物料吊運磁鐵或電動機驅動之消防幫浦之電路若斷電會導致危險者,其導線應有短路保護,不得有過載保護。 二、安培額定八百安培以下之過電流保護裝置符合下列規定者,得選用較高一級者,且所選用之高一級不大於八百安培: (一)被保護之導線屬供電給二個以上插座作為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可攜式負載使用。 (二)熔線或斷路器之標準安培額定與導線之安培容量不能配合;或由合格人員操作之可調式斷路器設定值與導線之安培容量不能配合,且該斷路器之過載跳脫調整設定值未高於導線之安培容量。 三、電動機因起動電流較大,其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得大於導線之安培容量。
  2. 下列導線線徑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得大於其規定值: 一、二‧○毫米導線:十五安培。 二、三‧五平方毫米導線:二十安培。 三、五‧五平方毫米導線:三十安培。
  1. 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應有符合表三六八規定安培容量之過電流保護裝置。
  2. 自分路分接之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為由分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 一、十五安培及二十安培分路:截面積一‧○平方毫米以上。 二、三十安培分路:截面積二‧○平方毫米以上。 三、四十安培及五十安培分路:截面積三‧五平方毫米以上。

接地導線之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路中每一非接地導線應有過電流保護裝置。 二、斷路器應能同時啟斷電路中之各非接地導線。但單相二線電路或單相三線電路,三相四線電路不接三相負載者,得使用單極斷路器,以保護此等電路中之各非接地導線。

被接地導線之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多線式回路被接地之中性線不得有過電流保護裝置。但該過電流保護裝置能使電路之各導線同時啟斷者,不在此限。 二、單相二線式或三相三線式之被接地導線若裝過電流保護裝置者,該過電流保護裝置應能使電路之各導線同時啟斷。

  1. 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導線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應裝設於電源受電之分接點: 一、自分路分接至個別出線口之分接導線長度不超過三米,且符合第三十九條規定者,得視為由分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 二、幹線之分接導線長度不超過三米,安培容量不小於其供電之各分路額定總和或其供電之負載總和,並裝設於配電箱或導線管內者,在分接點得免裝過電流保護裝置。 三、幹線之分接導線長度不超過八米,安培容量不小於幹線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三分之一,且終端所裝之一具斷路器或一組熔線之安培額定不大於該分接導線之安培容量,並有防護使其不易遭受外力損傷者在分接點得免裝過電流保護裝置。
  2. 前項規定之過電流保護裝置裝設於建築物內者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位於可輕易觸及處,不得位於浴室、接近易燃物處,或暴露於可能遭受外力損傷之處。
  1. 過電流保護裝置除其構造已有足夠之保護外,應裝設於封閉箱體內,且箱門打開後不得露出帶電部分。
  2. 過電流保護裝置若裝設於潮濕場所,其封閉箱體應為防水型者。

裝設於合格人員可觸及電路之筒型熔線,或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五十伏特之所有型式熔線,應於電源側裝設隔離設備,使每一內含熔線之電路皆可與電源單獨隔離。

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與協調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過電流保護裝置得採用斷路器或熔線;其保護應能互相協調。 二、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電壓不得小於電路電壓。 三、過電流保護裝置之短路啟斷容量(IC)應能安全啟斷裝置點可能發生之最大短路電流(含對稱電流成分)。 四、採用斷路器者,依下列規定之一選用額定極限短路啟斷容量(Icu)。額定使用短路啟斷容量(Ics)應由設計者選定,並於設計圖標明Icu值及Ics值,但額定電流二百二十五安培以下具過電流保護功能之漏電斷路器(RCBO)得僅標明Icu值。 (一)Icu不得小於裝置點之最大短路電流計算值。但短路電流之功率因數大於表八六~一規定值,或感抗與阻抗比值(X/R)小於其相對應值者,得逕依對稱短路電流計算值選用。 (二)裝置點短路電流之功率因數小於表八六~一規定值,或X/R 大於其相對應值者,Icu應以裝置點之對稱短路電流計算值乘以非對稱數(k)或轉換係數(MF)選用。選用非對稱係數或轉換係數時,得參考表八六~二規定辦理。 (三)低壓用戶表八六~三規定選用斷路器者,得免計算其短路電流。

  1. 漏電斷路器以裝設於分路為原則。裝設不具過電流保護功能之漏電斷路器(RCCB)者,應加裝具有足夠啟斷短路容量之無熔線斷路器或熔線作為後衛保護。
  2. 符合下列規定之用電設備、器具或線路,應在其電路上或設備、器具外之當位置裝設漏電斷路器。插座已裝設漏電啟斷裝置者,其分路得免裝設漏電斷路器。 一、建築或工程興建之臨時用電設備。 二、游泳池、噴水池等場所之水中及周邊用電器具。 三、公共浴室等場所之過濾或給水電動機分路。 四、灌溉、養魚池及池塘等之用電設備。 五、辦公處所、學校及公共場所之飲水機分路但飲水機內部已裝設漏電斷路器者,不在此限。 六、住宅場所、旅館及公共浴室之電熱水器分路及浴室插座分路。但電熱水器內部已裝設漏電斷路器者,不在此限。 七、住宅場所陽台之插座分路及距離廚房水槽外一‧八米範圍內之插座分路。 八、住宅場所、辦公處所、商場之沉水式用電器具。 九、裝設在金屬桿或金屬構架,或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五十伏特之路燈、號誌燈、招牌廣告燈。 十、人行地下道、陸橋之用電設備。 十一、慶典牌樓、裝飾彩燈。 十二、由室內引至室外裝設之插座分路及雨線外之用電器具。 十三、遊樂場所之電動遊樂設備分路。 十四、消防用之電動門及電動鐵捲門之分路。 十五、公共廁所之插座分路。

漏電斷路器之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裝設於低壓電路之漏電斷路器應採用電流動作型,且符合下列規定: (一)漏電斷路器應屬表八八~一所示之任一種。 (二)漏電斷路器額定電流不得小於該電路之負載電流。 (三)漏電警報器之聲音警報裝置,以電鈴或蜂鳴式為原則。 二、漏電斷路器額定靈敏度電流及動作時間之選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防範感電事故目的裝設之漏電斷路器,應採用高靈敏度高速型。但用電器具外殼另施行接地,其接地電阻值未超過表八八~二之接地電阻值,且動作時間在○‧一秒以內者(高速型),得採用中靈敏度型漏電斷路器。 (二)以防範火災或電弧損害設備等其他防範感電事故目的裝設之漏電斷路器得依其保護目的選用當之漏電斷路器。

下列規定額定值之插座裝設於其規定處所者,應裝設額定靈敏度電流六毫安培以下,且動作時間○‧一秒以下之漏電啟斷裝置。但該插座之分路已裝有漏電斷路器者,得免裝設之。 一、單相一百五十伏特以下、十五安培或二十安培之插座,裝設於住宅場所內之下列規定處所: (一)浴室。 (二)供廚房流理台上用電器具使用。 (三)水槽外一‧八米範圍內。 (四)陽台。 (五)室外。 二、單相一百五十伏特以下、五十安培以下之插座,裝設於住宅場所之下列規定處所: (一)公共浴室。 (二)商用廚房。 (三)水槽外緣一‧八米範圍內。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其插座得免裝設漏電啟斷裝置: 1.裝設於工業實驗室內,自插座受電之設備會因斷電而導致更大危險。 2.裝設於醫療照護場所之一般診療區或緊要診療區之病床位置,且非浴室內之水槽。 (四)有淋浴設備之更衣室。 (五)室內潮濕場所。 (六)陽台或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