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產品批發市場為公用事業,其設立及業務項目,由各級主管機關規劃,並得編列預算予以補助。
- 前項地方主管機關之規劃,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農產品批發市場使用之土地、建築物及設施由政府或農民團體所提供者,其應付之使用費,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額度內核定之。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土地及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地價稅或田賦。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供應人或承銷人,在同一市場不得兼營承銷及供應業務。
農產品第一次批發交易,應在交易當地農產品批發市場為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農民團體共同運銷,直接供應出口或加工者。 二、農民以其農產品直接零售者。 三、當地尚未設農產品批發市場者。 四、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案指定或核准農民直接供應出口或加工者。
農產品批發市場為確保貨源,得視事實需要,辦理契約供應、保價運銷、融通資金及其他適當措施。
農產品第一次批發交易,由農產品批發市場代農民或農民團體出具之銷貨憑證,免徵印花稅及營業稅。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交易以拍賣、議價、標價或投標方式為之。供應人得指定最低成交價格。
農產品批發市場得分向供應人及承銷人收取管理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農產品批發市場提供分級、包裝、整理、冷藏、冷凍、製冰、倉儲、搬運、電宰及其他有關設備者,得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標準,向使用人收取費用。
經營農產品批發市場者,如兼營其他業務,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其業務及會計應各自獨立,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稽查。
農產品批發市場,應將本場及其他重要市場之當日交易價格及數量,於市場內明顯處公告之。
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不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命其改善、整頓;必要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命其改組、依法合併或廢止其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