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測定機構許可證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申請測定機構許可證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申請測定機構許可證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公司實收資本額或財團法人登記財產總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 二、非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之政府機關(構)。 三、公立大專以上院校。 四、依合作社法成立登記之合作社。
申請測定機構許可證者,應有專屬之檢驗室,每一檢驗室應有專屬之儀器設備及專任之測定人員四人以上,其中應有檢驗室主管一人及品保品管人員。
測定人員應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測定項目訓練合格證書。
第五條檢驗室主管之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公立、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學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空氣污染物或噪音檢驗測定經驗三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但公立、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以上畢業者,得減少一年測定經驗。 二、公立、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學歷高中(職)畢業,並具有空氣污染物或噪音檢驗測定經驗五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
第五條品保品管人員之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公立、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學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空氣污染物或噪音檢驗測定經驗二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但公立、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以上畢業者,得減少一年檢驗測定經驗。 二、公立、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學歷高中(職)畢業,並具有空氣污染物或噪音檢驗測定經驗三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測定機構許可證申請、展延、復業、檢驗室搬遷、增加檢驗室、增加測定類別或測定項目等申請案,應辦理下列事項,經審查合格後核發許可證。但增加測定項目之審查,得免系統評鑑。 一、書面審查:對測定機構所提申請文件進行審查。 二、相關性測試評鑑:對測定機構所申請各測定項目,與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測定機構進行相關性測試之審查。中央主管機關尚未指定測定機構之測定項目,得要求與國內外相關測定機構檢驗室作相關性測試。相關性測試以一次為限。 三、系統評鑑:對測定機構所申請個別之檢驗室品質管理系統,進行現場查核與評分。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本辦法之各項申請之審查、評鑑及諮詢,得設評鑑技術審議會。
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測定機構名稱。 二、檢驗室名稱及地址。 三、檢驗室主管姓名。 四、測定類別、項目及檢測方法。 五、有效期限。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