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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 二 章 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之處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章 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之處分

十、政府因公需用之會有事業用土地,除經政府依法徵收外,農田水利會得售予政府,並應以議價方式為之。

十一、公營事業需用,或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二條所定公用事業需用之會有事業用土地,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者,農田水利會得售予該事業,並應以議價方式為之。

十二、公益法人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興辦事業需用之會有事業用土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農田水利會得售予該法人,並以議價方式為之;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限於與該法人之土地間有鄰接關係,且會有非事業用土地不適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處理者,農田水利會得予處分,並應以公開標售方式為之,該法人有優先購買權

十三、位於工業區範圍內或屬丁種建築用地,夾雜於經工業主管機關准興辦工業人設廠範圍之會有事業用土地,農田水利會得售予該核准興辦工業人,並應以議價方式為之。

十四、依農田水利會輔助員工購建住宅要點准輔建農田水利會員工住宅所需之會有事業用土地,農田水利會以讓售方式處分。

十五、農田水利會出租之會有事業用土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予處分,並應以公開標售方式為之,其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一)於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以前訂有基地租約,且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 (二)與承租人農業經營不可分離。

十六、農田水利會與他人共有之會有事業用土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予處分,並應以公開標售方式為之,其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一)農田水利會持分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且分割後無法單獨使用。 (二)農田水利會持分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

十七、會有事業用畸零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農田水利會得出售予鄰地所有權人,並應以議價方式為之: (一)面積未達自治法規所定最小建築基地面積。 (二)面積達自治法規所定最小建築基地面積,與提出畸零地證明或合併使用證明文件之私有鄰地合併調整地形,依規定無法協議調整為二個建築基地。 前項所稱鄰地,指規劃有合併建築必要之鄰接土地。

十八、會有事業用畸零地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處分,並應以公開標售方式為之: (一)面積達自治法規所定最小建築基地面積,經通知鄰地所有權人限期提出畸零地或合併使用證明文件,屆期未提出。 (二)有前點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情形,依規定可調整為二個以上之建築基地,該鄰地所有權人不願調整地形或經協議調整地形不成。 (三)面積未達自治法規所定最小建築基地面積,經通知鄰地所有權人限期申購,屆期未申購。 (四)有數人爭購。 前項第二款之鄰地所有權人提出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文件者,有優先購買權

十九、鄰地所有權人為合併使用申購會有事業用畸零地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該地所屬農田水利會提出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畸零地之證明文件。但申請合併使用之會有土地面積未達自治法規所定最小建築基地面積,且無其他可單獨建築使用之會有土地相鄰接者,得免附。 (二)擬合併之私有及其四鄰土地登記簿謄本暨地籍圖謄本。 (三)農田水利會指定檢附之其他文件。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各農田水利會自行訂定。

二十、會有事業用之建築用地,因地形狹長、地界曲折或鄰地有多宗土地所有權人,不能依第七點、第十七點及第十八點規定處理者,得依鄰地所有權人之申購,作土地分割或界址調整;經分割或界址調整後,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農田水利會得予處分,並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面積在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者,以議價方式出售予鄰地所有權人。 (二)面積超過二百五十平方公尺者,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並予鄰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有二人以上者,以共同承購,或由農田水利會公開抽籤決定之。

二十一、會有事業用之非建築用地,因地形狹長、地界曲折或鄰地有多宗土地所有權人者,農田水利會得依鄰地所有權人之申購,作土地分割或界址調整;經分割或界址調整後,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農田水利會得予處分,並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面積在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者,以議價方式出售予鄰地所有權人。 (二)面積超過二百五十平方公尺者,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並予鄰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 前項第二款優先購買權人有二人以上者,以共同承購,或由農田水利會公開抽籤決定之。

二十二、會有事業用農業用地,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下者,農田水利會得予處分,並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以議價方式出售予鄰地所有權人。 (二)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並予鄰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有二人以上者,以共同承購,或由農田水利會公開抽籤決定之。

二十三、會有圳路經鄰地所有權人依規定辦理圳路改道後,所生舊圳路土地得予處分,並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與提供之新圳路土地,以互益原則協議交換。 (二)提供之新圳路土地採無償設定不動產役權、地上權等他項權利或預告登記方式無償提供農田水利會使用者,農田水利會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舊圳路土地,並予提供新圳路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購買權

二十四、會有事業用不動產處分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將擬處分之會有不動產編造清冊,提經會務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查估小組查估出售價格後,檢附有關文件報主管機關核定。(二)以公開標售方式辦理者,應於開標七日前在農田水利會所在地刊登日報或網站公告二日以上,並在農田水利會公布欄公告五日以上。 (三)以議價方式辦理者,應以雙掛號通知本要點所定之議價權人,其住址以土地登記簿所載為準。 前項第一款查估小組之設置基準,由農田水利會訂定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二十五、擬處分不動產之查估,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擬處分之會有不動產,以每平方公尺為計算單位,由查估小組依土地位置、地形情況,並參酌其利用價值、土地增值稅負擔情形及鄰近土地市價估定;其土地處分查估價格,不得低於當年期公告現值。建物參酌現值估定之。 (二)區分所有建物之估價,應就專有部分、共用部分之比例及基地權利合併估價。 (三)在公開標售或議價前,如該筆土地公告現值調整,致擬處分土地之底價未符合第一款規定者,應提請查估小組重新查估。 農田水利會辦理前項查估,得參酌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得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者評估之價值估定之。

二十六、會有事業用土地或建物,經標售或議價二次無法出售者,得暫緩處分。但原以議價處分無法出售者,得改以標售方式處分。 前項暫緩處分之案件,農田水利會為籌措財源之需要或需用土地人之申請,得提請查估小組重新查估出售價格,依本要點規定之處分方式再次處分。

二十七、會有事業用土地以議價方式出售,議價人為單一對象時,得以公開底價讓售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