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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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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電信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第 2 條預覽 ↗
為界定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主管機關得檢視相關市場資料,並綜合考量下列因素,公告特定電信服務市場: 一、技術及服務之發展程度。 二、於整體電信服務市場之重要性:用戶…
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第 3 條預覽 ↗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界定特定電信服務市場時,得以書面通知相關電信事業依指定之格式,提供下列資料: 一、資本額及服務項目。 二、電信事業之員工人數。 三…
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第 4 條預覽 ↗
為認定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具有影響市場價格或服務條件之顯著能力者,主管機關得綜合考量下列因素: 一、事業之相對規模。 二、市場進入障礙。 三、技術及商業…
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第 5 條預覽 ↗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為比率之公告,得考量以下基準: 一、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以下簡稱該市場)具有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市場占有率者,主管機關應綜合考…
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第 6 條預覽 ↗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所認定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主管機關得採取必要之特別管制措施。 前項情形,主管機關應於採取特別管制措施前提出公開諮詢文件…
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第 7 條預覽 ↗
為辦理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特定電信服務市場界定範圍之檢討,主管機關應於每三年屆期後,進行檢討程序。 前項情形,經主管機關通知之相關電信事業,應於指定期間內提出相…
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第 8 條預覽 ↗
市場顯著地位者得檢具相關佐證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解除認定。 前項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認應提供其他相關佐證資料者,得限期命申請人補正。未補正者主管機關得逕予駁回。
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第 9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營運總部認定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 1 條預覽 ↗
本標準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營運總部認定辦法第 2 條預覽 ↗
公司最近一年之營運規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營運總部認定函: 一、僱用國內員工人數每月至少達五十人;其中大專以上畢業人員,月平均達二十五人。 二、年營業收入淨額…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 2 條預覽 ↗
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
營運總部認定辦法第 3 條預覽 ↗
前條所稱國外關係企業,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營運總部持有該企業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該企業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 二、營運總部…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 3 條預覽 ↗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稱小規模企業,係指中小企業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五人之事業。
營運總部認定辦法第 4 條預覽 ↗
公司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申請認定營運總部,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並經會計師簽核: 一、正式員工之學歷、勞健保之清冊或統計表單。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 4 條預覽 ↗
(刪除)
營運總部認定辦法第 5 條預覽 ↗
公司掌控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各項營運範圍,應符合下列業務活動內容,並檢具證明文件: 一、掌控經營策略訂定: (一)須統籌訂定公司全球或區域之經營願景及決策。…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 5 條預覽 ↗
本標準所定經常僱用員工數,係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受理事業最近十二個月平均月投保人數為準。
營運總部認定辦法第 6 條預覽 ↗
公司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一式一份,向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核發營運總部認定函。但公開發行公司無須檢具第四條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營運總部認定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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