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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98 筆:名稱 8・條文 90
國家安全局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預覽 ↗
國家發展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預覽 ↗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預覽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預覽 ↗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預覽 ↗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預覽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預覽 ↗
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綠島人權文化園區場地管理及提供使用收費標準預覽 ↗
條文定位90
國家安全局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 1 條預覽 ↗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國家安全局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 2 條預覽 ↗
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滿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國家安全局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 3 條預覽 ↗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並掣給收據。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國家安全局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 4 條預覽 ↗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國家安全局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 5 條預覽 ↗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收取。
國家安全局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 6 條預覽 ↗
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得免費提供。
國家安全局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 7 條預覽 ↗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國家安全局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 8 條預覽 ↗
本標準自本法施行日施行。
國家發展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 1 條預覽 ↗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國家發展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 2 條預覽 ↗
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國家發展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 3 條預覽 ↗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國家發展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 4 條預覽 ↗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國家發展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 5 條預覽 ↗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收取。
國家發展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 6 條預覽 ↗
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得免費提供。
國家發展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 7 條預覽 ↗
本標準所訂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國家發展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 8 條預覽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 2 條預覽 ↗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托育人員),提供之服務類型如下:
一、在宅托育服務:托育人員受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委託,在托育人員提供托育服務登記…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 3 條預覽 ↗
托育人員應提供下列服務:
一、清潔、衛生、安全及適宜兒童發展之托育服務環境。
二、兒童充分之營養、衛生保健、生活照顧與學習、遊戲活動及社會發展相關服務。
三、育…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 4 條預覽 ↗
托育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優先考量兒童之最佳利益,並專心提供托育服務。
二、與收托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訂定書面契約。
三、對收托兒童及其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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