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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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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預行報關處理準則第 1 條預覽 ↗
本準則依關稅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進出口貨物預行報關處理準則第 2 條預覽 ↗
進口貨物已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艙單,納稅義務人得檢齊報關應備之各項單證,向海關預行報關。 出口貨物經完成訂艙手續後,貨物輸出人得檢齊報關應備之各項單證,向海關預行…
進出口貨物預行報關處理準則第 3 條預覽 ↗
海空運之進口艙單,得因事實需要分數次申報。但海運各次艙單與正式進口艙單之船號,應掛同一號碼。
進出口貨物預行報關處理準則第 4 條預覽 ↗
海關對預報進口之貨物,應於納稅義務人繳納進口稅費或保證金後先予放行。貨物運達時,除依規定免驗者外,應於查驗無訛後即予放行。 預報進口貨物如有短溢卸或短溢裝情事,…
進出口貨物預行報關處理準則第 5 條預覽 ↗
預報海運出口貨物經海關審核有關單證齊全後,除依規定免驗者外,應於查驗無訛後即予放行。
進出口貨物預行報關處理準則第 6 條預覽 ↗
預報進出口貨物,海關機動巡查隊得於提貨或裝船前,依規定予以抽驗或複驗。
進出口貨物預行報關處理準則第 7 條預覽 ↗
空運進口鮮貨、易腐物品、活動物、植物、有時效性之新聞及資料、危險品、放射性元素、骨灰、屍體、大宗及散裝貨物,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經海關准予機邊驗放之貨物,均准由納稅…
進出口貨物預行報關處理準則第 8 條預覽 ↗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進出口貨物預行報關處理準則第 7 條之 1預覽 ↗
經海關核准以非運輸工具載運而以管線輸入之進口貨物,納稅義務人應於貨物進口前一個月內檢附次月預估進口量之報關文件向海關預行報關,並免申報進口艙單。 前項貨物經繳納…
全國出版品國際標準書號及預行編目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國家圖書館組織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全國出版品國際標準書號及預行編目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民國境內依法出版或代理進口於原出版地未取得國際標準書號之出版品。
全國出版品國際標準書號及預行編目辦法第 3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出版品,指印刷成冊之圖書,或以印刷為主之其他媒體。
全國出版品國際標準書號及預行編目辦法第 4 條預覽 ↗
出版品出版前三個月或進口後,得依國家圖書館 (以下簡稱本館) 之規定,申請辦理國際標準書號及預行編目。
全國出版品國際標準書號及預行編目辦法第 5 條預覽 ↗
申請取得國際標準書號及預行編目資料者,應依本館相關規定,將國際標準書號及預行編目資料印製在出版品正確位置上;其書目資料有變更者,應依本館規定辦理。
全國出版品國際標準書號及預行編目辦法第 6 條預覽 ↗
出版品之國際標準書號及預行編目資料由本館建檔及維護,並提供查詢、轉錄及下載等服務。
全國出版品國際標準書號及預行編目辦法第 7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條例第 1 條預覽 ↗
本條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制定之。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法第 1 條預覽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辦理地方政府機關公務人員訓練業務,特設地方行政研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條例第 2 條預覽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掌理下列事項:一、地方機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管理發展訓練事項。 二、地方行政管理業務革新發展之研議事項。 三、…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法第 2 條預覽 ↗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機關中高階公務人員在職培訓業務之執行。 二、政府重要法制及革新措施轉介地方之研習。 三、地方機關公務人員、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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