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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2 筆:名稱 1・條文 11
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預覽 ↗
條文定位11
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八項訂定之。
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第 2 條預覽 ↗
國民大會於立法院所提總統、副總統彈劾案送達後,議長應即通告於一個月內集會。 前項彈劾案有關資料,應於收到後七日內送全體代表及被彈劾人,並請被彈劾人於開會七日前提出答辯書,答辯書一併…
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第 3 條預覽 ↗
國民大會集會時,由議長將彈劾案連同被彈劾人答辯書一併提報大會審議。
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第 4 條預覽 ↗
國民大會審議彈劾案時,應請立法院院長或其指派之立法委員到會說明;並應通知被彈劾人親自或由其辯護人到會申辯並答復代表之詢問。
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第 5 條預覽 ↗
國民大會審議彈劾案時,得依職權或經立法院或被彈劾人之申請,調查證據或傳喚證人。
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第 6 條預覽 ↗
國民大會於聽取立法院有關人員說明及被彈劾人申辯後,應就彈劾案相關事宜進行審議。 必要時,得經大會之決議,組成專案小組,蒐集相關資料,提出報告書,報請大會處理。 被彈劾人如未依時提出…
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第 7 條預覽 ↗
國民大會於彈劾案審議完竣後,應即舉行投票,經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彈劾案即為通過並由國民大會議長正式宣告。 彈劾案議決票應刊印「同意彈劾」、「不同意彈劾」兩欄,由代表以本會製…
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第 8 條預覽 ↗
國民大會審議彈劾案,不因被彈劾人辭職或死亡而終止。
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第 9 條預覽 ↗
彈劾案審議經過及議決結果,應以書面通知被彈劾人及有關機關。
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第 10 條預覽 ↗
議決彈劾案之投票及開票,準用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投票及開票辦法之規定。
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第 11 條預覽 ↗
本辦法經國民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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