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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臺會議字第 1050000688 號
經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或經監察院提出彈劾者,即使未經停職,仍不得申請自願退休
臺會議字第 1010001155 號
公務員若有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如未經監察院提出彈劾者,其所申請之自願退休,應依照當事人主管機關之職權卓處
臺會議字第 1010000689 號
公務員未經監察院彈劾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又其刑事案件經判決無罪定讞,請法務部本於職權逕為卓處得否許其復職
秘台廳行二字第 1000011497 號
公務員懲戒法第 19 條第 1 項所稱「所屬公務員」,並未區分現職或離職人員,無論政務人員、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民選地方首長或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皆包括在內。至於公務員任職期間,如有違失情事,即應移送彈劾懲戒,不論該公務員是否離職,亦與該公務員是否為政務官無涉
臺會議字第 0960001557 號
公務員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者不得資遣,惟僅經監察院予程序結案,而未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則不符合公務員懲戒法第 7 條第 1 項後段之規定
臺會議字第 0960001330 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之懲戒案件,係經監察院提案彈劾移送等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依法定程序移送者,始得為之;公務員因偵查中自白犯行,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相關主管長官對於該案件是否移送懲戒,應本於職權認定之
臺會議字第 0950000507 號
經監察院提案彈劾移送或由各主管長官依法定程序移送之公務員懲戒案件,始得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臺會調字第 0930002550 號
軍人因案經監察院彈劾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時,應受公務員懲戒法之規範。因軍人退伍與公務員退休性質相當,依同法第 7 條規定,審議中不得申請退伍
法律決字第 091005261 號
關於現役軍人違法失職,如未經監察院彈劾時,是否應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一案
(88)院台祕議字第 880900482 號
公務員如經監察院提案彈劾,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各主管機關對其升遷案,宜審慎處理
88 台會議字第 0370 號
軍職人員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或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時,是否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不得辦理退除或資遣,應依修正草案相關文卷,而為處理
79 台會瑞議字第 1778 號
公務人員經提案彈劾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且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一次記二大過辦理專案考績免職確定,但該行政處分並無拘束之效力,主管長官應依規定於收受懲戒處分之議決書後,應即為執行之
(51)台刑(五)字第 0956 號
查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以「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為其犯罪之構成要件。所謂該管公務員係指對公務員有權懲戒,對刑事案件有權偵查,審判者言,民意機關,除監察院對公務人員得依法行使彈劾權、糾舉權外,其他民意機關,雖有接受人民請願案權,但無對公務員為懲戒處分或對刑事案件為偵查,審判之權,因而間接向一般民意機關請願,仍與誣告罪之犯罪構成要件不符。至請願內容如足以毀損他人名譽而構成誹謗罪之要件者,則係另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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