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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人必要財產最低標準第 1 條預覽 ↗
本標準依醫療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醫療法人必要財產最低標準第 2 條預覽 ↗
醫療財團法人之必要財產,其最低基準如下: 一、新設醫療財團法人、私立醫院改設醫療財團法人及其後續擴充者,設立或擴充急性一般病床及慢性一般病床,每床應有新臺幣一百…
醫療法人必要財產最低標準第 3 條預覽 ↗
醫療社團法人之必要財產,其最低基準如下: 一、新設醫療社團法人、私立醫院改設醫療社團法人及其後續擴充者,設立或擴充急性一般病床及慢性一般病床,每床應有新臺幣六十…
醫療法人必要財產最低標準第 4 條預覽 ↗
醫療法人設立護理機構,於新設醫療法人、私立醫院改設醫療法人及其後續擴充者,每設立或擴充一床應有新臺幣三十萬元之淨值。
醫療法人必要財產最低標準第 5 條預覽 ↗
醫療法人設立醫院、診所或護理機構必要之最低財產,應分別計算。
醫療法人必要財產最低標準第 6 條預覽 ↗
本標準施行前已設立醫療法人必要之財產,依設立時之規定辦理。
醫療法人必要財產最低標準第 7 條預覽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指放置於公共場所,提供民眾使用急救突發性心跳停止之設備。 二、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utomated …
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第 3 條預覽 ↗
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項目,包含AED或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設備。
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第 4 條預覽 ↗
公共場所應於設置AED之日起七日內,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以下簡稱資料庫)進行登錄;其異動時,亦同。
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第 5 條預覽 ↗
公共場所設置AED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置放於場所內明顯、方便取得使用之處,並附AED操作程序。 二、前款AED置放之處,離地高度至少一百二十公分。 三、A…
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第 6 條預覽 ↗
公共場所,應指定負責AED之管理員(以下簡稱管理員),並登錄於資料庫;管理員異動時,亦同。 管理員應接受並完成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AED相關訓練,每二年應接受…
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第 7 條預覽 ↗
公共場所應至少每半年檢查AED電池、耗材之有效日期及功能,維持機器正常運作,並製作檢查紀錄,妥善保存至少二年;檢查結果,應登錄於資料庫。 AED每次使用結束,應…
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第 8 條預覽 ↗
公共場所於使用AED急救結束後,應填寫AED使用紀錄,並於急救結束日起七日內,登錄於資料庫及上傳AED使用之電子資料。
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第 9 條預覽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製作AED訓練教材,供宣導訓練。
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第 10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經公告設置AED之場所,應進行第五條及第七條規定之檢查。 公共場所負責人、管理員或其他從業人員就前項檢查,不得規避、妨礙…
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第 11 條預覽 ↗
公共場所應自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公告指定之日起一年內,完成AED設置;未能依期限完成設置者,應檢具書面理由,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延期,…
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第 12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得辦理AED安心場所之認證。 設置AED場所百分之七十員工完成接受AED相關訓練者,得向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前項認證;通…
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第 13 條預覽 ↗
設置AED之公共場所,其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設置AED訓練、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者,得加以表揚或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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