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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5,040 筆
兒童權利公約第 1 條預覽 ↗
前言 本公約締約國, 考量到聯合國憲章所揭示的原則,體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與不可剝奪的權利,乃是世界自由、正義及和平的基礎; 銘記各國人民在聯合…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1 條預覽 ↗
為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特制定本法。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2 條預覽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3 條預覽 ↗
本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維持生命治療:指心肺復甦術、機械式維生系統、血液製品、為特定疾病而設之專門治療、重度感染時所給予之抗生素等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之必要醫…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4 條預覽 ↗
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之權利。對於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有選擇與決定之權利。 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5 條預覽 ↗
病人就診時,醫療機構或醫師應以其所判斷之適當時機及方式,將病人之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等相關事項告知本人。病人未明示反對時,亦得告…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6 條預覽 ↗
病人接受手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前,醫療機構應經病人或關係人同意,簽具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7 條預覽 ↗
醫療機構或醫師遇有危急病人,除符合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相關規定者外,應先予適當急救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8 條預覽 ↗
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並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之。 前項預立醫療決定應包括意願人於第十四條特定臨床條件時,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9 條預覽 ↗
意願人為預立醫療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經其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 二、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10 條預覽 ↗
意願人指定之醫療委任代理人,應以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人為限,並經其書面同意。 下列之人,除意願人之繼承人外,不得為醫療委任代理人: 一、意願人之受遺贈人。 二、意…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11 條預覽 ↗
醫療委任代理人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委任。 醫療委任代理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然解任: 一、因疾病或意外,經相關醫學或精神鑑定,認定心智能力受損。 二、受輔助宣告或監…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12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預立醫療決定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意願人之預立醫療決定,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註記前,應先由醫療機構以掃描電子檔存記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料庫。 經…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13 條預覽 ↗
意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更新註記: 一、撤回或變更預立醫療決定。 二、指定、終止委任或變更醫療委任代理人。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14 條預覽 ↗
病人符合下列臨床條件之一,且有預立醫療決定者,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一、末期病人。 …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15 條預覽 ↗
醫療機構或醫師對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款之病人,於開始執行預立醫療決定前,應向有意思能力之意願人確認該決定之內容及範圍。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16 條預覽 ↗
醫療機構或醫師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時,應提供病人緩和醫療及其他適當處置。醫療機構依其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提供時,應建議病人轉診…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17 條預覽 ↗
醫療機構或醫師應將其所執行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之事項,詳細記載於病歷;同意書、病人之書面意思表示及預立醫療決定應連同病歷保存。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18 條預覽 ↗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19 條預覽 ↗
本法自公布後三年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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