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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4 筆:名稱 1・條文 13
執行死刑規則預覽 ↗
條文定位13
執行死刑規則第 1 條預覽 ↗
本規則依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執行死刑規則第 2 條預覽 ↗
法務部收受最高檢察署陳報之死刑案件時,應注意審核下列事項:
一、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有無已收受確定判決之判決書。
二、確定判決書送達被告及其辯護人有無已逾二十日。
三、有無經檢察…
執行死刑規則第 3 條預覽 ↗
法務部令准死刑案件之執行後,應即函送最高檢察署轉送相關之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指派執行檢察官於三日內依法執行死刑。但執行檢察官發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
執行死刑規則第 4 條預覽 ↗
執行死刑,由檢察官會同監獄典獄長或其職務代理人,或該管分監監長蒞視驗明,確認受刑人之身分。 檢察官應訊問受刑人下列事項,並由在場之書記官製作筆錄:
一、受刑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
執行死刑規則第 5 條預覽 ↗
監獄應依受刑人之意願,於受刑人進入刑場執行前,在合理範圍內為其舉行宗教儀式。
執行死刑規則第 6 條預覽 ↗
執行死刑,用槍決、藥劑注射或其他符合人道之適當方式為之。 執行槍決時,應由法醫師先對受刑人以施打或其他適當方式使用麻醉劑,俟其失去知覺後,再執行之。 執行槍決時,應對受刑人使用頭罩…
執行死刑規則第 7 條預覽 ↗
行刑人,由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之法警擔任。 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對於法警,平日應給予適當之教育訓練;於執行後,對於相關人員應予輔導或心理諮商。
執行死刑規則第 8 條預覽 ↗
執行死刑逾二十分鐘後,由蒞場檢察官會同法醫師立即覆驗。 執行死刑後,執行死刑機關應將執行經過及法醫師覆驗結果,併同訊問筆錄、鑑定書、執行照片與相關資料,層報法務部備查。 受刑人經覆…
執行死刑規則第 9 條預覽 ↗
執行死刑於監獄內擇定適當特定場所行之。
執行死刑規則第 10 條預覽 ↗
行刑應嚴守秘密,除經檢察官、典獄長或其職務代理人或該管分監監長許可者外,不得進入行刑場內。
執行死刑規則第 11 條預覽 ↗
…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亡七日內,不執行死刑。 前項喪亡,以該管檢察官或監獄經受刑人之家屬或親屬通知,或已知悉者為限。
執行死刑規則第 11 條之 1預覽 ↗
本規則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提出聲請而尚未訴訟終結之再審、非常上訴或憲法訴訟案件,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執行死刑規則第 12 條預覽 ↗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十八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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