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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語能力認證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客家基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客語能力認證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客語能力,指客語之聽、說、讀、寫能力。
客語能力認證辦法第 3 條預覽 ↗
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委託財團法人客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語發中心)辦理客語能力認證之試題研發、題庫建置、試務、能力指標、效度研究及相關事項。
客語能力認證辦法第 4 條預覽 ↗
語發中心對執行認證相關工作所獲資訊,應負保密義務,不得無故洩漏。
客語能力認證辦法第 5 條預覽 ↗
客語能力認證採標準參照測驗,分為初級、中級、中高級及高級;適當時,得改採或並採常模參照測驗。 前項認證適當時得採分科認證。 前二項認證方式及合格標準,由語發中心…
客語能力認證辦法第 6 條預覽 ↗
語發中心每年至少辦理一次認證考試。 前項考試之作業規則及簡章,由語發中心報請本會核定後公告實施。
客語能力認證辦法第 7 條預覽 ↗
依本辦法通過認證者,由語發中心報請本會發給客語能力證明。
客語能力認證辦法第 8 條預覽 ↗
本會應監督語發中心辦理客語能力認證之成效,並得命其為相當之改進措施。
客語能力認證辦法第 9 條預覽 ↗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本會另定之。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及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標準第 1 條預覽 ↗
本標準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定之。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第 2 條預覽 ↗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以下簡稱族語能力)指對原住民族語言聽、說、讀、寫之能力。
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標準第 2 條預覽 ↗
醫院之緊急醫療處理能力(以下稱醫院緊急醫療能力),依其提供之緊急醫療種類、人力設施、作業量能,區分為重度級、中度級、一般級。其評級項目,如附表。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第 3 條預覽 ↗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 族語能力認證得委託學校或民間團體辦理認證工作。
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標準第 3 條預覽 ↗
醫院於評定後,因條件異動顯有影響其分級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予重新評定。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第 4 條預覽 ↗
族語能力認證分為初級、中級、中高級、高級及優級。
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標準第 4 條預覽 ↗
醫院緊急醫療能力未符附表規定,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認有因應特殊緊急醫療需求之必要者,得評定其為暫准中度級或暫准一般級。 中央及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對前項評定之醫院,應…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第 5 條預覽 ↗
參加族語能力認證者,不受國籍、族別及年齡之限制,得擇前條任一等級認證。
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標準第 5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第 6 條預覽 ↗
族語能力認證方式如下: 一、測驗。 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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