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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053 筆:名稱 1・條文 4,052
排水管理辦法第 5 條預覽 ↗
各類排水類別之變更,應由該排水變更前後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商同意後,始得為之;變更涉及區域排水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變更之。 前項排水類別之變更,涉及區域排水…
排水管理辦法第 15 條預覽 ↗
(刪除)
排水管理辦法第 25 條預覽 ↗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或其出海口核准施設建造物,應經該區域排水管理機關同意。 前項經核准施設之建造物於施設後有礙排水或禦潮者,管理機關得商請目的…
排水管理辦法第 35 條預覽 ↗
申請排放廢污水使用者,其廢污水應符合水污染防治主管機關訂定之排放水質標準及較放流水標準加嚴之水質項目及限值,並附其同意排放或免申請證明文件。
民宿管理辦法第 5 條預覽 ↗
民宿建築物設施,應符合地方主管機關基於地區及建築物特性,會商當地建築主管機關,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制定之自治法規。 地方主管機關未制定前項規定所稱自治法規,且客…
民宿管理辦法第 15 條預覽 ↗
地方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民宿登記案件,得邀集衛生、消防、建管、農業等相關權責單位實地勘查。
民宿管理辦法第 25 條預覽 ↗
民宿客房之定價,由民宿經營者自行訂定,並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民宿之實際收費不得高於前項之定價。
民宿管理辦法第 35 條預覽 ↗
民宿經營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或表揚:
一、維護國家榮譽或社會治安有特殊貢獻。
二、參加國際推廣活動,增進國際友誼有優異表…
河川管理辦法第 5 條預覽 ↗
主管機關得將其主管河川有關本法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三項所定河川區域私有土地使用現況未違反本法規定證明文件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核及准駁,委任其所屬機關辦理。 中央主管機…
河川管理辦法第 15 條預覽 ↗
管理機關經辦完工之河防建造物,應列冊並附圖管理;其他機關或公、私法人或自然人依河川治理計畫線及管理機關許可經辦完工河防建造物,應檢附有關資料及圖說,列冊移交管理…
河川管理辦法第 25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管理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底前辦理搶險隊防汛、搶險研習會或演習。
河川管理辦法第 35 條預覽 ↗
申請圍築魚塭使用者,除依前條辦理外,並應檢齊下列文件:
一、養殖用水計畫。
二、水權狀影本。但符合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者除外。
三、經漁業主管機關公告為公共水域經…
河川管理辦法第 45 條預覽 ↗
中央管河川之管理機關為疏濬或整理河道有辦理土石採取之需要時,得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擬訂計畫書報經該管管理機關核定後許可辦理之。 前項許可範圍,不受第四十一…
河川管理辦法第 50 條預覽 ↗
申請作為休閒遊憩兼具本法第七十八條之一規定二種以上許可使用事項者,以下列為限:
一、賽車運動場、自行車道、漆彈場。
二、高爾夫球練習場。
三、超輕型飛行機具起降…
河川管理辦法第 51 條預覽 ↗
其他政府機關為配合河川沿岸土地利用或其整體規劃,得於不妨礙河防安全範圍內,擬定兼顧河川生態功能之休閒遊憩使用計畫,報經管理機關許可後辦理。
河川管理辦法第 52 條預覽 ↗
河川區域施設運輸路、便橋或越堤路應經許可始得為之,並應於完成後提供他人使用;同時提供其他許可使用人使用者,得協議共同負擔建造成本及維護費用,無法取得協議時,由管…
河川管理辦法第 53 條預覽 ↗
埋設穿越河川之水管、油管、氣管、其他埋設物或跨河建造物基礎之頂高,應低於該河川斷面最低點,並應考量沖刷深度之影響。 申請跨河建造物之基礎頂高如因河川地形環境特殊…
河川管理辦法第 54 條預覽 ↗
申請許可使用依本辦法規定,應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或核准文件者,管理機關得先行核發附停止條件之許可處分,使其得據以取得該等文件。其申請人未於六個月內取得…
河川管理辦法第 55 條預覽 ↗
河川區域土地使用人對施設之建造物或其使用範圍應負責維護管理;如造成他人之損害,應負責賠償。 依本法第九十一條之二第一項第八款、第十一款或第九款轉讓他人使用廢止許…
河川管理辦法第 56 條預覽 ↗
申請使用河川區域內公有土地應依法繳交使用費、行政規費及保證金;保證金於使用費期滿未展限使用時返還,但應先抵繳其欠繳之使用費及其使用行為所致之損害賠償金。 政府機…
與「理辦法」相關的名稱1
最高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及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支給標準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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