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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0 筆
刑事訴訟法第 110 條預覽 ↗
具保聲請停止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預覽 ↗
羈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2 條預覽 ↗
押者,法院認有必要時,得聽取其陳述。偵查中檢察官聲請停止羈押者,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之陳述。 (刑訴法一○七、一一○、一一五、一一六、一一六之一
軍事審判法第 106 條預覽 ↗
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軍事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軍事檢察官於偵查中得聲請軍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軍事法院對於前二項之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0 條預覽 ↗
滿二月,或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固應准許,其未聲請者,亦得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後停止羈押。(刑訴法九三之六、一一四、一一五、一一六)
軍事審判法第 107 條預覽 ↗
羈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非保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5 條預覽 ↗
五、(即時分案)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時分案,不受本要點所定分案日期及次數之限制: (一)原審判處死刑且被告在押案件。 (二)聲請停止執行、解除限制出境(…
法院刑事訴訟須知第 6 條預覽 ↗
程序。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均得隨時具保聲請停止羈押,如法院准許聲請而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保證金額時,保證書以法院管轄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並應載明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
臺灣高等法院分案實施要點第 2 條預覽 ↗
類」、「聲請裁定易科罰金」、「聲請回復原狀」、「聲請停止羈押」、「聲明疑義」及其他因本案衍生之聲請案件,應分歸本案訴訟承辦股。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分案實施要點第 2 條預覽 ↗
類」、「聲請裁定易科罰金」、「聲請回復原狀」、「聲請停止羈押」、「聲明疑義」及其他因本案衍生之聲請案件,應分歸本案訴訟承辦股。 (三)實質一罪或裁判上一罪或數人共犯一罪之案件,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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