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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恐防制審議會之運作與制裁例外措施及其限制事項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資恐防制法(下稱本法)第三條第三項、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資恐防制審議會之運作與制裁例外措施及其限制事項辦法第 2 條預覽 ↗
資恐防制審議會(下稱審議會),由法務部部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下列機關副首長兼任之: 一、國家安全局。 二、內政部。 三、外交部。 四、國防部。…
資恐防制審議會之運作與制裁例外措施及其限制事項辦法第 3 條預覽 ↗
審議會得為下列事項之審議: 一、本法第四條第一項之制裁名單。 二、本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制裁名單之除名措施。 三、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制…
資恐防制審議會之運作與制裁例外措施及其限制事項辦法第 4 條預覽 ↗
審議會就指定制裁名單之審議,應採合理審議基準。 審議會為審議前項指定制裁名單,得請求相關機關或機構提供必要情資與資訊。 審議會就指定制裁名單之除名措施之審議,亦…
資恐防制審議會之運作與制裁例外措施及其限制事項辦法第 5 條預覽 ↗
審議會應審議主管機關提出下列相關措施,其決議應由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相關機關配合或公告執行: 一、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或其受扶養…
資恐防制審議會之運作與制裁例外措施及其限制事項辦法第 6 條預覽 ↗
審議會就前條各款指定制裁相關措施之審議,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指定制裁之相關措施,應具體依相關措施審議時之現時狀況為考量基礎。 二、指定制裁之相關措施,應以具必…
資恐防制審議會之運作與制裁例外措施及其限制事項辦法第 7 條預覽 ↗
審議會於審議指定制裁相關措施時,就主管機關提出下列之限制應併審議: 一、得於必要範圍內,限制使用特定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二、得於必要範圍內限制進行特定金融市場交…
資恐防制審議會之運作與制裁例外措施及其限制事項辦法第 8 條預覽 ↗
審議會為審議指定制裁相關措施及限制,必要時,得請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到場說明。
資恐防制審議會之運作與制裁例外措施及其限制事項辦法第 9 條預覽 ↗
審議會之審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資恐防制審議會之運作與制裁例外措施及其限制事項辦法第 10 條預覽 ↗
審議會會議對外不公開,與會委員及相關人員對於會議內容均應予保密。
資恐防制審議會之運作與制裁例外措施及其限制事項辦法第 11 條預覽 ↗
審議會應於主管機關提出待審議之制裁名單或除名名單後一個月內完成審議。但緊急案件及人道考量案件,應儘速優先完成審議。 指定制裁名單之受制裁者現在國外,應於審議時指…
資恐防制審議會之運作與制裁例外措施及其限制事項辦法第 12 條預覽 ↗
審議會委員為無給職。
資恐防制審議會之運作與制裁例外措施及其限制事項辦法第 13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資恐防制法(下稱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第 2 條預覽 ↗
金融機構應指派專責主管協調監督本辦法之遵循。
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第 3 條預覽 ↗
金融機構進行本法第七條第二項之通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知悉後即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通報格式及方式,由總機構主管單位簽報前條指派之專責主管核定,並向法務部…
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第 4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農業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資恐防制法(下稱本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農業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第 2 條預覽 ↗
農業金融機構應指派專責主管協調監督本辦法之遵循。
農業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第 3 條預覽 ↗
農業金融機構進行本法第七條第三項之通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知悉後即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通報格式及方式,由農會、漁會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或全國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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