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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2 筆:名稱 1・條文 11
法院囑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實施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92.06.11
條文定位11
法院囑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實施要點第 1 條預覽 ↗
一 為實施地方法院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限制登記網路作業 (以下簡稱本作業) ,以縮短處理時效及提昇工作效率,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法院囑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實施要點第 2 條預覽 ↗
假處分、保全處分、破產登記為實施範圍,不包括塗銷限制登記、未登記建物查封及塗銷限制登記連件續封之登記。
法院囑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實施要點第 3 條預覽 ↗
三 本作業應使用 GCA 政府機關憑證之數位簽章及驗證,以加強網路作業安全。
法院囑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實施要點第 4 條預覽 ↗
四 本作業使用之政府機關憑證 IC 卡 (磁片) 之密碼應定期上網更新,並於作業時間外應抽離讀卡機 (磁碟機) ,以落實作業安全管理。
法院囑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實施要點第 5 條預覽 ↗
五 地方法院應將數位簽章加密完成之電子檔案,傳送至不動產標示之管轄地政事務所,並檢核每筆電子檔案是否傳送無誤。若將查封案件誤傳至非管轄地政事務所,應立即重傳之…
法院囑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實施要點第 6 條預覽 ↗
應配合地政事務所每辦公日收件時間, 以免延誤囑託限制登記之時效。
法院囑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實施要點第 7 條預覽 ↗
七 地方法院接收地政事務所登記完畢後回傳之電子函件及電子附件檔案,應將之列印後併卷。
法院囑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實施要點第 8 條預覽 ↗
八 地方法院於傳送或接收電子檔案後,應檢核該電子檔案是否傳送或接收成功;若發生異常,應先聯繫維運廠商處理;如暫時無法恢復正常作業,應電話通知對方改以傳真方式辦…
法院囑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實施要點第 9 條預覽 ↗
九 本作業恢復正常運作後,即應依正常程序辦理之。並將故障期間以傳真處理之案件,再次傳送及接收,並重行列印後,與辦竣之案件併案歸檔。
法院囑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實施要點第 10 條預覽 ↗
十 各地方法院於維運廠商完成軟、硬體建置,並測試無誤,經雙軌作業順利運行一週後,報請司法院核備,由地方法院通知維運廠商及地政事務所正式單軌維運。
法院囑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實施要點第 11 條預覽 ↗
十一 本作業單軌後,維運廠商得按件收取網路郵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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