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63 條的相關規定: 1. 如果附帶民事訴訟的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案件的刑事訴訟已經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的裁定駁回起訴,法院應該以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並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規定。例如,如果原告在附帶民事訴訟中,但是刑事訴訟已經被裁定駁回起訴,法院應該以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 2. 除了最高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裁判的情況外,審理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應由法院自行裁判,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然而,如果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經過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的情況除外。 3. 如果事實審法院違反相關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給法院的民事庭,法院應在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撤銷裁定,逾期未撤銷則視為撤銷該移送裁定。例如,如果事實審法院將附帶民事訴訟的裁定移送給民事庭,但在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未撤銷,則視為撤銷該移送裁定。 4. 如果移送裁定經依職權撤銷,法院應通知受移送法院的民事庭。 5. 如果在受移送法院的民事庭已經終結的情況下,不適用前述規定。 6. 如果移送裁定已經經依職權撤銷,則不得聲明不服。例如,如果一個移送裁定根據法院的職權已經被撤銷,則不得對此裁定聲明不服。
審理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經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裁定駁回起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審理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除最高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規定裁判者外,應自為裁判,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本文規定。但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者,不在此限。 事實審法院違反第一項、前項本文、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本文、第四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法院之民事庭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職權撤銷之,逾期未撤銷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撤銷該移送裁定。 前項依職權或視為撤銷裁定,應通知受移送法院之民事庭。 第三項情形,於受移送法院之民事庭已為終結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第三項移送之裁定經依職權撤銷者,不得聲明不服。
審理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經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裁定駁回起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審理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除最高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規定裁判者外,應自為裁判,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本文規定。但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者,不在此限。 事實審法院違反第一項、前項本文、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本文、第四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法院之民事庭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職權撤銷之,逾期未撤銷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撤銷該移送裁定。 前項依職權或視為撤銷裁定,應通知受移送法院之民事庭。 第三項情形,於受移送法院之民事庭已為終結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第三項移送之裁定經依職權撤銷者,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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