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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183 條(準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於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事件準用之。
  2. 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於第一百八十一條第四項事件準用之。
  3. 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於本章之事件準用之。
  4. 本章之規定,於其他聲請法院處理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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