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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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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終局評決之方法不拘特定形式,應於評決後,將國民法官及法官對各該表決事項之最終意見記載於評議意見單,並由法官簽名及由國民法官書寫代號確認之。
  2. 2.前項評議意見之記載錯誤、表決違反本人真意或前後矛盾之情形,應視情形更正記載或命單獨或全部重新表決。
  3. 3.前項情形,應保存前後評議意見,並記明其事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這項法條規定了終局評決的方法,並不限定特定的形式。評決後,法官應將國民法官和法官對各個表決事項的最終意見記錄在評議意見單上,並由法官簽名,國民法官則需書寫代號確認。 2. 如果評議意見單中的記載有錯誤、表決與本人真意相悖或前後矛盾,根據情況,應進行相應的更正記載或要求單獨或整體重新進行表決。 3. 在上述情況下,應保存前後的評議意見,並清楚記明其原因。 這些解釋可參考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85條,此法條描述了終局評決的程序和要求。

  • 名詞
  • 國民法官名詞
  • 錯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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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85 條規定:「終局評決之方法不拘特定形式,惟應於評決後,將國民法官及法官對各該表決事項之最終意見記載於評議意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8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