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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8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終局評決之方法不拘特定形式,應於評決後,將國民法官及法官對各該表決事項之最終意見記載於評議意見單,並由法官簽名及由國民法官書寫代號確認之。
  2. 前項評議意見之記載錯誤、表決違反本人真意或前後矛盾之情形,應視情形更正記載或命單獨或全部重新表決。
  3. 前項情形,應保存前後評議意見,並記明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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