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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8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判長應根據前條意見結果,統計並記錄國民法官法庭關於罪責及科刑事項之終局評決結果。
  2. 前項結果應由國民法官法庭成員確認之;審判長、陪席法官宜再確認關於罪責及科刑事項之表決門檻與實際意見分布情形,以確保評決結果無誤。
  3. 第一項票數統計或記錄錯誤之情形,應更正其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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