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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86 條
- 1.審判長應根據前條意見結果,統計並記錄國民法官法庭關於罪責及科刑事項之終局評決結果。
- 2.前項結果應由國民法官法庭成員確認之;審判長、陪席法官宜再確認關於罪責及科刑事項之表決門檻與實際意見分布情形,以確保評決結果無誤。
- 3.第一項票數統計或記錄錯誤之情形,應更正其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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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国民法官法施行细则第286条规定了关于罪责及刑科事项的最终评判结果应由审判长根据前一条意见结果进行统计和记录。这些结果应由国民法官庭成员确认,并进一步由审判长和陪席法官确认关于罪责及刑科事项的投票门槛和实际意见分布情况,以确保评判结果准确无误。如果第一项票数统计或记录有误的情况出现,应修正其记录。 這個問題與給予的文件內容並無關聯,因該條法規為「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而非原文當中的「刑事訴訟法」及「刑法」,故無法正確進行逐條釋義及提供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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