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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50 條

  1. 1.小組委員出缺,而其任期尚餘四個月以上者,由院長依其原產生方式聘任新委員遞補之。
  2. 2.地方政府民政局(處)長為委員且經依前條規定被解任者,由其職務代理人遞補缺額,或由地方政府另行指定適當之人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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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50條,對於審核小組委員的出缺,若其任期尚餘四個月以上,則應由司法院院長根據原產生方式聘任新委員進行遞補。至於地方政府的民政局或處長若擔任委員且根據前條規定被解任,則可以由該職務的代理人補缺,或者由地方政府指派適當的人擔任該職位的空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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