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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小組委員出缺,而其任期尚餘四個月以上者,由院長依其原產生方式聘任新委員遞補之。
  2. 地方政府民政局(處)長為委員且經依前條規定被解任者,由其職務代理人遞補缺額,或由地方政府另行指定適當之人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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