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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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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小組委員出缺,而其任期尚餘四個月以上者,由院長依其原產生方式聘任新委員遞補之。
  2. 2.地方政府民政局(處)長為委員且經依前條規定被解任者,由其職務代理人遞補缺額,或由地方政府另行指定適當之人擔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50條,對於審核小組委員的出缺,若其任期尚餘四個月以上,則應由司法院院長根據原產生方式聘任新委員進行遞補。至於地方政府的民政局或處長若擔任委員且根據前條規定被解任,則可以由該職務的代理人補缺,或者由地方政府指派適當的人擔任該職位的空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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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規定:「審核小組委員出缺,而其任期尚餘四個月以上者,由院長依其原產生方式聘任新委員遞補之。地方政府民政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