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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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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妥適辦理審小組委員之聘任、解任及辭任事宜,得由地方法院專責單位擬定作業要點,報請院長核定後實施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51 條,為了妥善處理審核小組委員的任命、解職和辭職事宜,可以由地方法院的專責單位擬定作業要點,報請院長核准後實施。 根據《國民法官法》(Act on Lay Participation in Criminal Trials and Administrative Trials)施行細則第 51 條的規定,地方法院的專責單位可以制定作業要點,以妥善處理審核小組委員聘任、解職和辭職的事項。這些作業要點必須經過院長的核准後才能實施。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審核小組委員的聘任和解職程序能夠適切進行。

  • 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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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51 條規定:「為妥適辦理審核小組委員之聘任、解任及辭任事宜,得由地方法院專責單位擬定作業要點,報請院長核定後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