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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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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察官應於起訴書具體記載被告犯罪之日、時、處所及犯罪行為之內容,使被告得以知悉其被起訴之對象與範圍。
  2. 2.法院認檢察官起訴書所記載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不明者,得請檢察官說明之。
  3. 3.檢察官為前項說明後,法院仍有疑慮者,得定期裁定命檢察官補正之。
  4. 4.前二項情形,檢察官認有必要者,得請求法院為適當之闡明。
  5. 5.被告、辯護人認有第二項情形者,得請求法院為適當之處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84 條規定如下: 1. 檢察官在起訴書中應具體記載被告的犯罪日期、時間、地點以及犯罪行為的內容,以使被告能夠了解自己被起訴的對象和範圍。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2. 法院如果認為檢察官在起訴書中記載的犯罪事實和所犯法條不清楚,可以要求檢察官進行說明。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範例:例如,如果起訴書中記載的犯罪事實模糊不清或有疑義,法院可以要求檢察官進行釐清,以確定被告的辯護權能夠得到有效行使。 3. 檢察官經過前述說明後,如果法院仍有疑慮,可以定期裁定要求檢察官補正。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4. 如果檢察官認為有必要,可以請求法院進行適當的闡明。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5. 如果被告或辯護人認為存在第2項的情形,可以要求法院進行適當的處置。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 起訴書名詞
  • 被告名詞
  • 起訴名詞
  • 辯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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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84 條規定:「檢察官應於起訴書具體記載被告犯罪之日、時、處所及犯罪行為之內容,使被告得以知悉其被起訴之對象與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8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