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8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檢察官應於起訴書具體記載被告犯罪之日、時、處所及犯罪行為之內容,使被告得以知悉其被起訴之對象與範圍。
- 法院認檢察官起訴書所記載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不明者,得請檢察官說明之。
- 檢察官為前項說明後,法院仍有疑慮者,得定期裁定命檢察官補正之。
- 前二項情形,檢察官認有必要者,得請求法院為適當之闡明。
- 被告、辯護人認有第二項情形者,得請求法院為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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