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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84 條
- 1.檢察官應於起訴書具體記載被告犯罪之日、時、處所及犯罪行為之內容,使被告得以知悉其被起訴之對象與範圍。
- 2.法院認檢察官起訴書所記載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不明者,得請檢察官說明之。
- 3.檢察官為前項說明後,法院仍有疑慮者,得定期裁定命檢察官補正之。
- 4.前二項情形,檢察官認有必要者,得請求法院為適當之闡明。
- 5.被告、辯護人認有第二項情形者,得請求法院為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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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84 條規定如下: 1. 檢察官在起訴書中應具體記載被告的犯罪日期、時間、地點以及犯罪行為的內容,以使被告能夠了解自己被起訴的對象和範圍。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2. 法院如果認為檢察官在起訴書中記載的犯罪事實和所犯法條不清楚,可以要求檢察官進行說明。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範例:例如,如果起訴書中記載的犯罪事實模糊不清或有疑義,法院可以要求檢察官進行釐清,以確定被告的辯護權能夠得到有效行使。 3. 檢察官經過前述說明後,如果法院仍有疑慮,可以定期裁定要求檢察官補正。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4. 如果檢察官認為有必要,可以請求法院進行適當的闡明。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5. 如果被告或辯護人認為存在第2項的情形,可以要求法院進行適當的處置。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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