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8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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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85條主要針對起訴書的記載和違反相關規定的處理做出了規定。 根據該條第1項,如果起訴書的記載與國民法官法第43條第4項相違反, 則適用前條第2項至第5項的規定。這意味著法院將根據前條的規定來處理這些違反。 根據該條第2項,對於起訴書的記載是否違反國民法官法第43條第4項的規定有爭議的情況下,法院可以考慮以下情形來做出適當的判斷: 1. 記載的證據內容是否是特定犯罪事實所必要之外的資訊。 2. 記載的前科資料是否是特定犯罪事實所必要之外的資訊。 3. 記載的被告品行、素行、經歷、生活狀況或相關評價是否是特定犯罪事實所必要之外的資訊。 4. 記載的其他事項是否會對犯罪事實之成立與否形成心證。但如果這些記載與犯罪事實有密切關係並且對於解釋犯罪事實的必要之一則不在此限。 這些規定主要用於判斷起訴書的記載是否違反相關規定以及是否會對裁決產生不利影響。根據這些規定,法院可以適當地處理起訴書記載違背法規的情況,同時也強調了重要事實的明確認定和犯罪事實的具體記載。 參考資料: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含法源解釋、裁判要旨),中華民國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 起訴書名詞
- 第四十三條第四項條文
- 審酌名詞
- 證據名詞
- 非特名詞
- 前科資料名詞
- 被告名詞
- 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國民法官法 第 43 條條文
- 國民法官法 第 44 條條文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8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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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