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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85 條

  1. 1.起訴書之記載有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之疑慮者,準用前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
  2. 2.就起訴書之記載有無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有爭議,法院得審酌其有無下列情形,妥為認定之: 一、記載證據之內容,且並非特定犯罪事實所必要者。 二、記載前科資料,且並非特定犯罪事實所必要者。 三、記載被告之品行、素行、經歷、生活狀況或相關評價,且並非特定犯罪事實所必要者。 四、其他記載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以外之事項,且足使人就犯罪事實之成立與否形成心證者。但與犯罪事實具密不可分關係,且為說明犯罪事實所必要之部分,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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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85條主要針對起訴書的記載和違反相關規定的處理做出了規定。 根據該條第1項,如果起訴書的記載與國民法官法第43條第4項相違反, 則適用前條第2項至第5項的規定。這意味著法院將根據前條的規定來處理這些違反。 根據該條第2項,對於起訴書的記載是否違反國民法官法第43條第4項的規定有爭議的情況下,法院可以考慮以下情形來做出適當的判斷: 1. 記載的證據內容是否是特定犯罪事實所必要之外的資訊。 2. 記載的前科資料是否是特定犯罪事實所必要之外的資訊。 3. 記載的被告品行、素行、經歷、生活狀況或相關評價是否是特定犯罪事實所必要之外的資訊。 4. 記載的其他事項是否會對犯罪事實之成立與否形成心證。但如果這些記載與犯罪事實有密切關係並且對於解釋犯罪事實的必要之一則不在此限。 這些規定主要用於判斷起訴書的記載是否違反相關規定以及是否會對裁決產生不利影響。根據這些規定,法院可以適當地處理起訴書記載違背法規的情況,同時也強調了重要事實的明確認定和犯罪事實的具體記載。 參考資料: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含法源解釋、裁判要旨),中華民國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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