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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8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起訴書之記載有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之疑慮者,準用前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
  2. 就起訴書之記載有無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有爭議,法院得審酌其有無下列情形,妥為認定之: 一、記載證據之內容,且並非特定犯罪事實所必要者。 二、記載前科資料,且並非特定犯罪事實所必要者。 三、記載被告之品行、素行、經歷、生活狀況或相關評價,且並非特定犯罪事實所必要者。 四、其他記載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以外之事項,且足使人就犯罪事實之成立與否形成心證者。但與犯罪事實具密不可分關係,且為說明犯罪事實所必要之部分,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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