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8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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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86條的規定: 1. 檢察官在起訴在押被告之後,應另行備函並附上起訴書,通知管轄法院立即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需要繼續羈押被告人。 2. 檢察官應當隨函將與上一項審查相關且必要的偵查卷證送交管轄法院,以便後續的法案處理。 3. 除非根據國民法官法第44條第一款的規定,否則第一項的案件應由未參與該案審理的管轄法院法官(以下稱為處理強制處分事項的法官)進行處理;並且檢察官不得將上述偵查卷證轉交給審理該案的法院。 4. 為了完成第二項的相關事項,檢察官應適當地利用提供卷證影本、電子卷證等方式。 與該法每個項和款有關的參考資料為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根據此法條,檢察官在起訴在押被告之後應通知法院進行審查,並將相關的偵查卷證移送至法院。該案件應由未參與該案審理的法官進行處理,並且檢察官應根據需要提供卷證影本或電子卷證。
- 起訴名詞
- 被告名詞
- 起訴書名詞
- 管轄法院名詞
- 羈押名詞
- 偵查名詞
- 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條文
- 本案名詞
- 強制處分名詞
- 電子卷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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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