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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87 條

  1. 1.被告偵查中受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一項之處分,且於起訴時仍在執行中者,檢察官起訴時應以函文敘明被告受處分之情形,並檢附起訴書通知管轄法院審查於審判中是否續為適當之強制處分措施。
  2. 2.前項情形,準用前條第三項前段規定。
  3. 3.第一項處分涉及限制出境、出海或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之接受科技設備監控處分者,並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後段、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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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87 條的內容如下: 1. 根據第一項,如果被告在偵查中受到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的處分,在起訴時應該以函文形式說明被告接受處分的情況,並且檢察官應該附上起訴書通知管轄的法院在審判中是否繼續適用相應的強制處分措施。 例如:如果某個被告在偵查中受到限制出境的處分,檢察官在起訴時應該在函文中指明這個處分,並且將起訴書提交給相關法院,以便該法院判斷在審判中是否繼續限制被告的出境。 2. 根據第二項,適用前條第三項前段的規定。 3. 第三項涉及限制出境、出海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接受科技設備監控處分的情況,並且適用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後段、第四項的規定。 以上是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87 條的內容進行的解釋,並提供了相關的例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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