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8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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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88 條分為四項,以下釋義每項的內容及相關範例: 第一項規定了在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的傳喚、拘提或通緝事項應由參與本案審理的法官自行處理,而與其他強制處分事項的處理則由處理強制處分事項的法官負責。這意味著在這段時間內,所有與案件審理相關的事項都應由參與審理的法官處理,其中包括傳喚、拘提或通緝被告的程序。 例如,假設在起訴後,法院需要傳喚被告以進行訊問。根據這項規定,參與本案審理的法官應自行處理傳喚程序,並引導被告接受訊問。 第二項規定了被法院拘提或通緝的被告,在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到案後,其訊問及相關的強制處分應由處理強制處分事項的法官負責。這表示如果被告在起訴後自願到案,則其訊問和後續的強制處分應由處理強制處分事項的法官負責。 例如,如果被告在起訴後自願到案,法院會安排處理強制處分事項的法官進行訊問,並可能做出釋放或限制出境等強制處分的決定。 第三項規定,在參與本案審理的法官處理拘提或通緝被告的情況下,應即時通知處理強制處分事項的法官。這條規定確保了相應的法官在處理被告拘提或通緝事項時能夠及時獲得相關資訊。 例如,在參與本案審理的法官處理被告的拘提事項時,法院應立即通知處理強制處分事項的法官,以保證其獲得必要的信息並能夠考慮是否需要做出相應的強制處分。 第四項規定,除非根據該法第44條第1項但書規定的情形,否則不得由參與本案審理的法官執行地方法院分案規則另行規定由值班法官負責的訊問及相關強制處分事項。即使地方法院分案規則另行規定由值班法官負責,也不能由參與本案審理的法官執行,除非根據該法第44條第1項但書規定的情形。 例如,地方法院的分案規則可以規定由值班法官負責某些訊問和相關的強制處分事項。然而,如果參與該案審理的法官被當作值班法官,根據這項規定他們不能規定值班做這些事項,除非根據該法第44條第1項但書的例外情形。
- 起訴名詞
- 審判期日名詞
- 傳喚名詞
- 拘提名詞
- 通緝名詞
- 本案名詞
- 強制處分名詞
- 被告名詞
- 訊問名詞
- 惟名詞
- 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條文
- 國民法官法 第 4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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