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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89 條
- 1.審理本案之法院於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被告有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之情形,或有其他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得通知處理強制處分事項之法官依職權處理之。
- 2.前項情形,其情節急迫,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者,由審理本案之法院逕行為強制處分;於此情形,法院並不得接受或命提出與強制處分審查無關之陳述或證據。
- 3.前項情形,準用前條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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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89 條有以下幾個重要內容: 1. 根據該條第一項,如果審理本案的法院在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被告有正當理由不到庭或存在逃亡的可能,法院可以通知處理強制處分事項的法官依法處理。這意味著法院可以對被告進行限制自由、限制出境、出海等強制措施。 範例:在一個刑事審判中,法院認為被告存在逃亡的可能性,且為了確保審判的公正進行,法院通知相關的法官處理被告的限制自由和出境的案件。 2. 根據該條第二項,如果在前項情況下,情節緊急並需要立即處置,審理本案的法院可以直接進行強制處分。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不能接受或命令提出與強制處分審查無關的陳述或證據。 範例:在一個嚴重的刑事案件中,警方得知被告計劃逃亡或可能對他人造成嚴重傷害,法院認為情況緊急並需要立即處置,因此法院可以直接進行被告的限制自由和出境的強制處分,並且不接受與此處分無關的陳述或證據。 3. 根據該條第三項,可以準用前一條第三項的規定。這意味著在處理前項情況時,可以參考前一條的第三項所規定的相關程序和限制。 綜上所述,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89 條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確保在涉及被告逃亡或可能逃亡的情況下,法院能夠適時進行強制處分,以保護審判的公正進行和社會安全。 參考資料: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 刑事訴訟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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