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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8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理本案之法院於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被告有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之情形,或有其他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得通知處理強制處分事項之法官依職權處理之。
  2. 前項情形,其情節急迫,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者,由審理本案之法院逕行為強制處分;於此情形,法院並不得接受或命提出與強制處分審查無關之陳述或證據
  3. 前項情形,準用前條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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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aijiang
3 years ago
證據預斷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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