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90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90條的規定,涉及強制處分事項的法官,在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檢察官調取偵查卷證,並通知檢察官到庭陳述意見。在處理拘提、通緝被告或接到通知的情況下,法官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預行向檢察官調取偵查卷證並保存必要的卷證資料影本。此外,根據第86條第4項的規定,在前述情形下可以準用第86條第4項的規定。 這些規定提供了法官在處理強制處分事項時,瞭解案情和證據的途徑,以確保公正和正當武力的運用。法官可以直接向檢察官調取偵查卷證,以便評估案情和採取適當的行動。同時,法官也可以通知檢察官到庭陳述意見,以確保檢察官對案件的觀點被充分考慮。此外,在特定情況下,法官還可以提前預取偵查卷證和保存必要的卷證資料影本,以便隨時參考和使用。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法官在處理強制處分事項時擁有完整的資訊,並確保檢察官的意見得到適當考慮。這有助於確保審判過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參考資料: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90091)
- 強制處分名詞
- 偵查名詞
- 第八十八條第二項條文
- 拘提名詞
- 通緝名詞
- 被告名詞
- 第八十八條第三項條文
- 第八十六條第四項條文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86 條條文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87 條條文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88 條條文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8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