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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90 條

  1. 1.處理強制處分事項之法官為處理前四條所定事項而認有必要者,得向檢察官調取偵查卷證,及通知檢察官到庭陳述意見。
  2. 2.第八十八條第二項之情形,處理強制處分事項之法官於拘提通緝被告或接獲第八十八條第三項之通知後,認有必要時,得預行向檢察官調取偵查卷證,並保存必要之卷證資料影本。
  3. 3.第八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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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90條的規定,涉及強制處分事項的法官,在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檢察官調取偵查卷證,並通知檢察官到庭陳述意見。在處理拘提、通緝被告或接到通知的情況下,法官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預行向檢察官調取偵查卷證並保存必要的卷證資料影本。此外,根據第86條第4項的規定,在前述情形下可以準用第86條第4項的規定。 這些規定提供了法官在處理強制處分事項時,瞭解案情和證據的途徑,以確保公正和正當武力的運用。法官可以直接向檢察官調取偵查卷證,以便評估案情和採取適當的行動。同時,法官也可以通知檢察官到庭陳述意見,以確保檢察官對案件的觀點被充分考慮。此外,在特定情況下,法官還可以提前預取偵查卷證和保存必要的卷證資料影本,以便隨時參考和使用。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法官在處理強制處分事項時擁有完整的資訊,並確保檢察官的意見得到適當考慮。這有助於確保審判過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參考資料: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9009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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