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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9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處理強制處分事項之法官為處理前四條所定事項而認有必要者,得向檢察官調取偵查卷證,及通知檢察官到庭陳述意見。
  2. 第八十八條第二項之情形,處理強制處分事項之法官於拘提通緝被告或接獲第八十八條第三項之通知後,認有必要時,得預行向檢察官調取偵查卷證,並保存必要之卷證資料影本。
  3. 第八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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