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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92 條

  1. 1.應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繫屬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後,由管轄法院先行以隨機方式分由處理強制處分事項之法官合併處理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強制處分事項;至審理本案之法院行第一次審判期日或全案經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確定後,始行報結
  2. 2.於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關於暫行安置之事項,得以前項所定方式,分由處理強制處分事項之法官合併處理及報結之。
  3. 3.關於前二項事項之分案事宜,管轄地方法院分案規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須注意相關規定應足以因應時處理強制處分或暫行安置事項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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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92條規定了在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中,管轄法院應根據隨機分案原則,先行將強制處分事項分案給處理此類事務的法官合併處理,直到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而關於暫行安置事項,同樣可以以同樣的方式分案并報結。然而,如果管轄地方法院有另外的分案規則,則應依從該規定,但必須注意該規定是否足以應對適時處理強制處分或暫行安置事項的需要。 根據司法院網站所公布之相關文件,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92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在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中,能夠有效進行強制處分和暫行安置等事項的處理,並實現公正和效率。根據該規定,法院應該優先考慮隨機分案的原則,合併處理相關案件,以確保審判的一致性和效率。但是,如果管轄地方法院有其他分案規則,則應根據該規定進行處理,但必須注意是否能夠因應強制處分和暫行安置事項的需要。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審判的公正性和效率,並確保相關處分和安置的合理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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