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9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應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繫屬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後,由管轄法院先行以隨機方式分由處理強制處分事項之法官合併處理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強制處分事項;至審理本案之法院行第一次審判期日或全案經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確定後,始行報結。
- 於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關於暫行安置之事項,得以前項所定方式,分由處理強制處分事項之法官合併處理及報結之。
- 關於前二項事項之分案事宜,管轄地方法院分案規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惟須注意相關規定應足以因應適時處理強制處分或暫行安置事項之需要。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9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