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9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於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法官處理強制處分、證據保全及暫行安置事項之卷證資料應另行編號保管,於各該程序終結後獨立歸檔;除審理本案之法院認有調查必要並調卷之情形外,不得併入本案卷宗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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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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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法官處理強制處分、證據保全及暫行安置事項之卷證資料應另行編號保管,於各該程序終結後獨立歸檔;除審理本案之法院認有調查必要並調卷之情形外,不得併入本案卷宗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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