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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9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法官處理強制處分證據保全及暫行安置事項之卷證資料應另行編號保管,於各該程序終結後獨立歸檔;除審理本案之法院認有調查必要並調卷之情形外,不得併入本案卷宗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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