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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93 條
於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法官處理強制處分、證據保全及暫行安置事項之卷證資料應另行編號保管,於各該程序終結後獨立歸檔;除審理本案之法院認有調查必要並調卷之情形外,不得併入本案卷宗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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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93條,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法官處理的強制處分、證據保全及暫行安置事項的卷證資料應另行編號保存,并在各該程序終結後獨立歸檔;除非審理本案的法院認為有必要進行調查並調閱該卷宗,否則不得將其合併到本案的卷宗內。 根據主文提到的相關法規,可以解釋如下: - 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該條規定了被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權利,法院應以適當方式及時使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檢察官認為可揭露之卷證,俾得有效行使防禦權。 - 律師閱卷要點第2點:該要點明確規定,律師因受委任聲請非常上訴後,可以向保管該案卷的檢察機關聲請閱卷,但有關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的事項可以被限制或禁止。 -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93條:該條規定了法官在審判程序中處理強制處分、證據保全及暫行安置事項的卷證資料的管理方式,要求將其獨立保管並歸檔,除非法院認為有必要調查並調閱該卷宗外,不得併入本案卷宗內。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律師閱卷要點、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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