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96 條
- 1.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宜由法院、檢察官、辯護人協力合作,實現以下之審理: 一、先由法院、檢察官、辯護人於準備程序中事前進行充分之準備。 二、於審判期日,以集中方式進行各該程序,並在法院適當之訴訟指揮下,由當事人、辯護人以具體明確之爭點為中心,為簡明易懂之主張、出證活動,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均理解案件、爭點、證據之內容。 三、於審理過程中,由法院致力於運用審前說明、請求釋疑等程序,釐清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疑惑,使其得以自主形成心證。
- 2.終局評議程序,國民法官與法官以審判中提出於法庭之證據為基礎,形成心證,立於對等地位充分討論後,作成論罪及科刑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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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宜由法院、檢察官、辯護人協力合作,實現以下之審理: 一、先由法院、檢察官、辯護人於準備程序中事前進行充分之準備。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96條,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時,應由法院、檢察官和辯護人共同合作,並在準備程序中提前進行充分的準備工作。這意味著在正式審判之前,法院、檢察官和辯護人應該積極準備,以確保審判過程能夠順利進行。 二、於審判期日,以集中方式進行各該程序,並在法院適當之訴訟指揮下,由當事人、辯護人以具體明確之爭點為中心,為簡明易懂之主張、出證活動,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均理解案件、爭點、證據之內容。 根據上述法條中的規定,在審判期日,各方應以集中的方式進行各項程序,並在法院的適當指揮下,讓當事人和辯護人以具體明確的爭點為中心,進行清晰而易懂的主張和證據呈現,以確保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都能理解案件、爭點和證據的內容。 三、於審理過程中,由法院致力於運用審前說明、請求釋疑等程序,釐清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疑惑,使其得以自主形成心證。 根據法條,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應致力於運用審前說明、請求釋疑等程序,以釐清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的疑惑,讓他們能夠自主地形成心證。 2. 終局評議程序,國民法官與法官以審判中提出於法庭之證據為基礎,形成心證,立於對等地位充分討論後,作成論罪及科刑之判斷。 根據上述法條,終局評議程序中,國民法官和法官以法庭中提出的證據為基礎,形成心證,並在充分討論後立於對等地位,最終作出論罪及科刑之判斷。 這些法條的目的在於確保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的公正、效率和透明,並提供更全面的案情瞭解和判斷基礎。藉由法院、檢察官和辯護人的協力合作,以及審前說明、請求釋疑等程序的應用,可以確保國民法官能夠在審理過程中,充分理解案件的內容,並能夠根據心證進行論罪及科刑的判斷。而最終結果的形成則需由國民法官和法官在對等地位之下進行充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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