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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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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判長得注意審判程序參與者與在庭旁聽之人之身心狀況與穿著儀態,認為有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預斷或偏見疑慮之虞者,得為適當之處置。
  2. 2.在監所之被告經提解到庭之情形,應在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進入法庭前即解除其戒具;於退庭後,始得施用戒具。但被告有脫逃、自戕、暴行及其他影響審判進行或戒護安全之虞時,經審判長指示施以戒具者,不在此限。
  3. 3.相關機關宜致力採取相關必要措施,使人身自由拘束之被告於審判期日得穿著端莊整潔之個人服裝或其他不具識別其人身自由受拘束之服裝出庭。
  4. 4.前二項規定,於被害人、告訴人、訴訟參與人、沒收程序參與人、證人另案人身自由受拘束之情形,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97 條,提供以下釋義: 1. 根據該條第 1 項,審判長有權注意審判程序參與者(例如國民法官)和在庭旁聽的人的身心狀況和外表,並在認為他們可能對國民法官產生預斷或偏見的情況下,適當地處理。這表示審判長應該確保程序參與者和旁聽者的身心狀況不會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 2. 根據該條第 2 項,當被告從監獄被提解到庭時,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進入法庭之前應解除被告的戒具。然而,在退庭之後可重新施加戒具。唯一的例外是,如果被告存在脫逃、自殺、暴力或其他可能影響審判進行或保護安全的情況,則審判長可以指示繼續使用戒具,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3. 根據該條第 3 項,相關機關應該努力採取必要的措施,使被拘束人(包括被告、被害人、告訴人、訴訟參與人、沒收程序參與人、證人等)在審判期間能夠穿著端莊整潔的服裝或其他不容易讓人識別其被拘束身份的服裝出庭。這是為了維護被拘束人的尊嚴和提供公正的審判環境。 4. 最後,根據該條第 4 項,第 2 項和第 3 項的規定準用於被害人、告訴人、訴訟參與人、沒收程序參與人和證人等因其他案件而被拘束的情況。也就是說,這些規定不僅適用於被告,還適用於其他相關方。

  • 審判程序名詞
  • 國民法官名詞
  • 預斷名詞
  • 被告名詞
  • 人身自由名詞
  • 拘束名詞
  • 審判期日名詞
  • 告訴人名詞
  • 沒收名詞
  • 證人名詞
  • 另案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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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97 條規定:「審判長得注意審判程序參與者與在庭旁聽之人之身心狀況與穿著儀態,認為有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9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