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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98 條

  1. 1.審判長認為檢察官、辯護人被告、其他訴訟關係人或其他在庭之人於法庭上之陳述或其他行為有使國民法官產生預斷或偏見之虞者,除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隨時為必要之闡明或釐清以外,並應即時制止之。
  2. 2.前項之陳述或行為妨害法庭秩序者,審判長得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並依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規定處理之;其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依法告發其違反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之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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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98條,審判長在法庭上如果認為檢察官、辯護人、被告、其他訴訟相關人或其他在庭之人的陳述或行為可能會對國民法官產生預斷或偏見,除非根據法律第46條必要的闡明或釐清以外,應立即制止他們的行為。如果該陳述或行為妨害法庭秩序,審判長可以發出維持法庭秩序的命令,並依據法院組織法第91條至第93條的規定處理。如果他們妨害法院執行職務而拒絕制止,則可以根據法院組織法第95條的規定對其進行告發,以追究其違反法律的責任。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為《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根據這項條文,審判長有責任確保法庭秩序的維護,並防止可能影響國民法官判決的預斷或偏見產生。如果有任何陳述或行為妨害法庭秩序,審判長可以發出維持秩序的命令,並針對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的情況進行相應的處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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