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訴訟救助墊付費用之徵收及減免) 應由當事人繳納之訴訟費用而由國庫墊付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裁定其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 法院為前項裁定時,宜併曉示受救助人為兒童或少年,因負擔訴訟費用致生計有重大影響者,得於裁定確定後三個月內聲請減輕或免除之。 (民事訴訟法一一四、一一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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