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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0 條

十、(訴訟救助墊付費用之徵收及減免) 應由當事人繳納之訴訟費用而由國庫墊付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裁定其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 法院為前項裁定時,宜併曉示受救助人為兒童或少年,因負擔訴訟費用致生計有重大影響者,得於裁定確定後三個月內聲請減輕或免除之。 (民事訴訟法一一四、一一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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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民事訴訟法》第114条和第114-1条规定了在法院裁定補交訴訟費時的程序和要求。根据第10条的规定,在民事訴訟案件中,如果法院在裁定墊付訴訟費用后确认了終局判決或案件没有经过裁判而結束,第一審受訴法院应当依職權裁定该訴訟費用額,并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同时,如果受救助人是儿童或者少年,在裁定墊付訴訟費時,應告知該受救助人,如果他们因負擔訴訟費用对生计有重大影响,可以在裁定確定后的三個月内提出減輕或免除訴訟費用的申请。 根據最高法院的決議意旨(最高法院95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退還裁判費一半的規定只適用於當事人撤回全部訴訟或上訴造成訴訟全部繫屬消滅終結的情況下,對於僅撤回部分訴訟或上訴,並未止息訟爭且未減省法院勞費的情況,不能申請退還裁判費。因此,根據上述資料,對於抗告人在系爭訴訟中提出的抗告,由於上訴逾期未被受理,他必須負擔第三審的訴訟費用,无法申請減輕或免除訴訟費用。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61號裁定 最高法院95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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