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0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九 (處罰當事人) 對於當事人或代理人就真正之文書故意爭執其真正者,法院依調查結果確信文書為真正時,得依職權以裁定科處罰鍰,以促其履行真實陳述義務。 受罰鍰裁定之當事人或代理人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承認該文書為真正者,訴訟繫屬之法院得不待受裁定人之抗告,亦不受抗告不變期間之限制,依職權審酌情形撤銷原裁定。(民事訴訟法三五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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