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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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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處分,係指出售、交換、贈與或設定他項權利;所稱收益,係指出租或利用。
  2. 2.本法第二十八條但書所稱不違背其事業目的,係指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之組織法規或其主管法律規定,得將經管之財產提供他人使用;所稱不違背其原定用途,係指管理機關依計畫及規定用途使用中,兼由他人使用者。
  3. 3.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者,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有關人員,應依法查究責任,並責令賠償損失;其涉及刑責者,應移送法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25條的解釋如下: 1.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處分,包括出售、交換、贈與或設定他項權利。這意味着管理機關可以以這些方式處理國有財產。參考資料: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 2. 本法第二十八條但書所指的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意味著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可以根據組織法規或主管法律規定將管理的財產提供給他人使用,只要這不與該財產原本的用途相違背。這意味著管理機關可以在符合計畫和規定用途的情況下,允許他人使用該財產。參考資料: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 3. 如果有人違反了本法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應根據法律追究其責任,並要求其賠償損失。如果涉及刑事責任,則應移送法辦。這意味著違反相關法規的行為可能導致法律追究和賠償要求。參考資料: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

相關函釋 4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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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處分,係指出售、交換、贈與或設定他項權利;所稱收益,係指出租或利用。本法第二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