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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處分,係指出售、交換、贈與或設定他項權利;所稱收益,係指出租或利用。
  2. 本法第二十八條但書所稱不違背其事業目的,係指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之組織法規或其主管法律規定,得將經管之財產提供他人使用;所稱不違背其原定用途,係指管理機關依計畫及規定用途使用中,兼由他人使用者。
  3. 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者,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有關人員,應依法查究責任,並責令賠償損失;其涉及刑責者,應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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