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1條文原文編章節定位第 一 章 總則 §1開新分頁第 二 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18開新分頁第 三 章 智慧財產刑事案件程序 §67開新分頁第 四 章 智慧財產行政事件程序 §74開新分頁第 五 章 附則 §78開新分頁📚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四 章 智慧財產行政事件程序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77 條第四十一條至第五十五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及第六十六條規定,於審理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智慧財產行政事件時,準用之。用 AI 讀這條用 Perplexity 問用 ChatGPT 問用 Grok 問匯出 PDF加入書籤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對照台 0摘要全文要件⊞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專注閱讀 + 對照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