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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402號
115.02.11審查裁定
舊洗錢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一日。聲請人不服系爭判決一,並明示僅就洗錢防制法之新舊法比較結果、得否易科罰金、是
114年審裁字第870號
114.08.04審查裁定
湖簡字第15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000元後,法務部矯正署在未經正確嚴謹審酌之情況下,即以113年3月1日法授矯字第
114年審裁字第41號
114.01.08審查裁定
級毒品等二罪,均累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得易服勞役)、3年6月。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系爭第二審判決以上訴為
113年審裁字第814號
113.10.21審查裁定
聲請人之犯罪所得僅5萬4,000元,竟經法院判決併科罰金100萬元之高額處罰,顯然過苛而違憲。乃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113年審裁字第127號
113.01.29審查裁定
物清理法案件,經系爭判決一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100萬元(罰金刑得易服勞役),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88萬沒收。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
113年審裁字第123號
113.01.29審查裁定
物清理法案件,經系爭判決一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100萬元(罰金刑得易服勞役),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88萬元沒收。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
112年憲裁字第130號
112.08.28
字第2395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8萬元。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抗字第12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聲請人仍不服,
112年憲判字第13號【販賣第一級毒品案】
112.08.11憲法判決
再度修正公布時,亦僅調整第1項後段處無期徒刑時得併科罰金刑度之部分,並未修正第1項前段規定。【25】 (二)政策考量【26】 按毒品條例之立法目的,乃為肅清煙毒、防制毒品危害,藉以
112年審裁字第332號
112.02.09審查裁定
訴字第124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1926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與他案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6年。
111年憲裁字第321號
111.06.20
,已諭知有期徒刑或拘役,竟同時諭知沒收犯罪所得及併科罰金,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4.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52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四),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
111年憲裁字第286號
111.06.09
第7條第4項、第8條第4項及第12條第4項有關「併科罰金」之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查聲請人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憲裁字第35號
111.02.09
第3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論處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系爭判決有違反憲法一罪不二罰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疑義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
111年統裁字第2號
111.02.09
66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科處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確定在案,入監執行中,經屏東監獄審核不得呈報假釋。聲請人所犯之罪業經科以重刑,又遭變相不得假釋,刑法第77條第2項有關不適用
110年度憲二字第576號
110.12.24
86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論處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有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及比例原則等之疑義,聲請解釋。 (三)查聲請人曾就前開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98次
110年度憲二字第566號
110.12.24
上訴字第749號刑事判決,論處有期徒刑之自由刑及併科罰金之財產刑,有違反一罪不二罰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110年度憲二字第563號
110.12.17
08年度台抗字第128號刑事裁定,論處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有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110年度憲二字第453號
110.12.17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除判處有期徒刑外,又併科罰金,且在無力繳納時,須再易服勞役,有違反司法院釋字第808號解釋一罪不二罰原則之意旨,聲請解釋。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
釋字第804號【非法重製光碟罪案】
110.05.21大法官解釋
就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同條第2項之罪者,提高其得併科罰金之額度,及同法第91條之1第3項就散布非法重製物為光碟罪提高其最低度法定自由刑及得併科罰金之額度,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
108年度憲二字第334號
108.09.27
度訴字第171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之外,另併科罰金,有違公平正義原則,聲請解釋案。
108年度憲二字第103號
108.07.26
動力交通工具罪,遭法院以系爭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000元,嗣後檢察官以系爭執行指揮書撤銷假釋。依系爭規定,不論於假釋期間所犯罪名及受宣告之有期徒刑刑度為何,一律應撤
108年度憲二字第147號
108.06.14
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54號刑事裁定,所處併科罰金之部分,及刑法第42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基本權利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11670號
102.10.04
未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系爭判決,主張系爭規定一律以併科罰金為法律效果,限制法官之裁量權,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云云。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
會台字第11311號
101.12.21
。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一不分犯罪之態樣,一律以併科罰金為法律效果,限制法院刑罰裁量權之行使,侵害憲法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及財產權,有牴觸比例原則之疑義;系爭規定二限制刑事訴訟敗訴之
會台字第11183號
101.11.16
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不分犯罪之態樣,一律以併科罰金為法律效果,限制法院刑罰裁量權之行使,侵害憲法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及財產權,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等語。按司法院大
會台字第10939號
101.07.06
執乙字第三六四號(按:兩份字號相同,分別為徒刑及併科罰金之執行)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緝字第三一號刑事判決,有與法律規定相牴觸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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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