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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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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25
115年憲判字第5號【犯最重本刑為死刑之罪的追訴權時效變更案】
115.06.05憲法判決
法規秩序下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以及人民對舊法規的信賴利益保護,採取適當合理的補救措施、緩衝或調和機制、訂定過渡期間條款等,俾符憲法信賴保護原則的意旨。申言之,立法者為因應時代變遷與
114年審裁字第1405號
114.11.17審查裁定
規定賠償金額為上述總金額之2倍,過度侵害聲請人之信賴利益;且相較於107年6月23日服役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施行後,至同年11月29日申請退伍賠償辦法施行前間,該期間內自
114年審裁字第530號
114.05.26審查裁定
有繳回之義務,原處分附加系爭附款並未侵害聲請人之信賴利益,至系爭頻率收回後應如何核配,與聲請人所負繳回系爭頻率之義務,係屬二事。並以原判決已就通傳會為配合系爭釋照規劃案的需要,故於
114年審裁字第14號
114.01.03審查裁定
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誤將第589號解釋釋示之「特殊的信賴利益保護」與司法院釋字第717號解釋釋示之「一般的信賴利益保護」相混淆,而牴觸憲法保障大法官獨立行使職權,明定任期保障之意旨。3
113年憲裁字第20號
113.08.09
益之內容,應依憲法上信賴保護原則相應設有補償人民信賴利益之規定。惟,系爭規定一漏未設置補償規定,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侵害聲請人一及二之財產權、營業自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各級都市計畫委
113年憲判字第1號【毒品案件擴大利得沒收案】
113.01.26憲法判決
正當合理信賴;於信賴值得保護之情形,尚應就公益與信賴利益間為衡量,俾符憲法信賴保護原則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574號及第717號解釋參照)。【72】 依系爭規定二,系爭規定一雖亦適用
113年審裁字第12號
112.12.04審查裁定
及服公職權,並牴觸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誠信原則、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等,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
111年憲判字第18號【沒收犯罪所得規定溯及既往案】
111.12.02憲法判決
正當合理信賴;於信賴值得保護之情形,尚應就公益與信賴利益間為衡量,俾符憲法信賴保護原則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574號及第717號解釋參照)。【70】 查刑法中所定各該犯罪行為之構成要
110年度憲二字第540號
110.12.24
之適用,使人民因信賴舊法規所生得行使優先承購權之信賴利益遭受不當損害,未予合理之補救措施,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等語。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泛稱系爭規定違憲,難謂已就系爭規定有如何
107年度憲三字第1號
110.12.17
政處分者,同時須考量人民有無值得保護且大於公益之信賴利益存在。稽徵機關事後發現短計漏徵稅捐時,如不撤銷原違法課稅處分,是否對課稅公平及國家財政等公益更有重大危害?縱認依本件原因事件
108年度憲二字第165號
110.05.21
不二罰原則。且系爭規定一使人民因信賴舊法規所生之信賴利益遭受不當損害,未予合理之補救措施或過渡條款,亦違反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3、系爭規定一所規定之「當年度」、「同一事
108年度憲三字第16號
110.01.29
稅捐,亦未制定過渡條款或其他合理補救措施,顯有違信賴利益保護原則。2、採礦業者就礦業權及礦業用地之核定,均須於開採前,依相關法令規定通過嚴格之事前審核機制,系爭規定對於合法取得礦業
釋字第799號【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案】
109.12.31大法官解釋
正常社會生活之經營,尚可認是正當且非不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 然而,系爭規定二既係針對經鑑定、評估程序而認有再犯性犯罪危險之受刑人所為,其目的即仍在藉由強制治療而使該等受刑人重獲自由
107年度憲三字第5號
109.10.23
稅捐,亦未制定過渡條款或其他合理補救措施,顯有違信賴利益保護原則。2、關於礦業權之核定及礦業用地之核定,相關中央法規既已設計嚴格之事前審核機制,則花蓮縣基於衡平礦石開採對山林保育、
108年度憲二字第363號
109.06.19
之見解,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服公職權及信賴利益,違反平等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
釋字第781號【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除給與案】
108.08.23大法官解釋
則其預期舊法規將繼續施行,已非僅屬單純之願望,其信賴利益在憲法上值得保護。惟查: (1)月退休所得中之優存利息,僅就以退撫舊制年資計算之(一次)退伍金及(或)軍保給付之優惠存款本金
釋字第782號【公務人員退撫給與案】
108.08.23大法官解釋
則其預期舊法規將繼續施行,已非僅屬單純之願望,其信賴利益在憲法上值得保護。惟查: (1)月退休所得中之優存利息,僅就以退撫舊制年資計算之一次退休金及(或)公保給付之優惠存款本金為支
釋字第783號【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給與案】
108.08.23大法官解釋
則其預期舊法規將繼續施行,已非僅屬單純之願望,其信賴利益在憲法上值得保護。惟查: (1)月退休所得中之優存利息,僅就以退撫舊制年資計算之一次退休金及(或)公保給付之優惠存款本金為支
108年度憲一字第2號
108.05.31
公法上之權利,系爭規定違反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及憲法第7條、第15條規定,且系爭規定之立法過程違反憲法第1條法治國原則、民主審議原則;並謂:聲請人業已依大審法第9
107年度憲一字第1號
107.08.10
利於人民之溯及既往法律原則。2、系爭規定違反憲法信賴利益保護原則。3、系爭規定未區別不同時代不同退休條件之退休教職員對於生存權保障之需求不同,可能立即危害退休教職員生活,侵害人性尊
107年度憲一字第8號
107.08.10
所推導出之禁止制定不利於人民之溯及既往法律原則與信賴利益保護原則。2、系爭規定未區別不同時代不同退休條件之退休教職員對於生存權保障之需求不同,可能立即危害退休教職員生活,侵害人性尊
107年度憲一字第6號
107.08.10
利於人民之溯及既往法律原則。2、系爭規定違反憲法信賴利益保護原則。3、系爭規定未區別不同時代不同退休條件之退休教職員對於生存權保障之需求不同,可能立即危害退休教職員生活,侵害人性尊
107年度統二字第5號
107.07.27
地,國產署竟自我否定其發布之命令,且法院竟認此無信賴利益之保護問題等,顯與行政程序法第161條、第159條第1項規定相違,亦與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687號判決及司法院釋字第
會台字第12052號
107.05.04
及既往及於已終結之法律事實,並損及人民對原登記之信賴利益,違反法治國、行政法規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等語。 (四)惟查,1、作為課徵土地增值稅稅基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係以移轉時經核
會台字第13174號
105.10.28
結果,立法者又漏未制定過渡條款以保障人民對舊法之信賴利益,顯見系爭規定一有牴觸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聲請人因見解不敵上級審實務見解,爰聲請解釋系爭規定一違憲,併請宣告系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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