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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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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177號
115.07.13審查裁定
局裁定)以被告於行為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因少年刑事案件不適用刑事訴訟法關於自訴之規定,而予駁回確定。 二、聲請人認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
115年憲裁字第11號
115.06.24
,惟少事法第70條(下稱系爭規定一)規定:「少年刑事案件之偵查及審判,準用第三章第一節及第三節有關之規定。」及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第2項(下稱系爭規定二)規定:「承辦前項案件(即
115年審裁字第348號
115.02.02審查裁定
理由,駁回聲請人之請求:(一)聲請人曾犯妨害風化刑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有妨害風化之紀錄;而聲請人就所指係因訴訟考量而認罪,始受刑事有罪判決一節,亦已對聲請人獲罪之刑事判決聲
114年審裁字第1421號
114.11.17審查裁定
聲請人因刑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114年審裁字第203號
114.02.24審查裁定
(下合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致聲請人無端介入刑事案件,已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00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亦有重大瑕疵,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核其
114年審裁字第124號
114.02.03審查裁定
:聲請人為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878號刑事案件之唯一上訴人,惟該院竟准予該案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經聲請人聲請釋憲,迭經不受理,憲法法庭
113年審裁字第916號
113.12.13審查裁定
容,應予修正。憲法第8條第4項所保障之範圍不限於刑事案件,且並非人民不受有關機關拘禁後即可不受提審法規範。本件原因案件符合憲法第8條第4項所定要件,法院卻未依法處理,系爭裁定直接違
113年憲判字第9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
113.10.25憲法判決
定事項行使調查權外,對審判中訴訟事件之原因事實或刑事案件之社會事實,以及經確定裁判判斷之事項,亦均不得行使調查權。 (七)第46條之2第3項規定,其適用範圍未排除法院,於此範圍內,
113年憲判字第8號【死刑案】
113.09.20憲法判決
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下稱系爭規定七)就刑事案件於第三審之審理,僅規定於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始經言詞辯論程序;致第三審程序在未經言詞辯論之情形下,法院即得為死刑之宣告;系爭規
113年憲裁字第34號
113.09.20
稱系爭解釋一)聲請人徐自強,均為據以聲請該解釋之刑事案件(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下稱原因案件)共同被告,自應為系爭解釋一效力所及。然聲請人對其相關部分之原因案件,依系
113年憲判字第5號【侮辱公務員罪及侮辱職務罪案】
113.05.24憲法判決
因案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074號刑事案件部分,已於112年8月29日具狀撤回,並經本庭函知聲請人一已生撤回效力在案,併予敘明。【14】 二、言詞辯論程序【15】 本
113年憲判字第3號【公然侮辱罪案(一)】
113.04.26憲法判決
6年度簡字第1139號及110年度易字第140號刑事案件,裁判上各應適用之上開規定,分別聲請解釋憲法部分(參附表二備註欄),因與本判決審查標的不同,本庭依憲訴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112年審裁字第1837號
112.10.13審查裁定
聲請人因刑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刑事訴訟程序法官迴避案】
112.08.14憲法判決
法院83年度第8次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二、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9點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號刑事判例,各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法規範憲法審
112年憲判字第13號【販賣第一級毒品案】
112.08.11憲法判決
量更益創新高,危及國民身心健康至鉅,因而滋生重大刑事案件,成為影響社會治安之淵藪(83年12月6日行政院送立法院函所附「肅清煙毒條例修正草案總說明」參照),故於87年5月20日全文
112年憲判字第12號【未到庭證人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案(二)】
112.08.04憲法判決
為證據。」之例外規定,性質上屬原則上得適用於各類刑事案件之一般性規定。【30】 系爭規定一及二既係針對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因已死亡、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之情形而為規定,則被告對該證
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刑事訴訟程序法官迴避案】
112.07.14憲法判決
法院83年度第8次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二、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9點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號刑事判例,各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法規範憲法審
112年審裁字第1113號
112.04.26審查裁定
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關於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9點第1項第1目部分,不受理。
112年審裁字第1033號
112.04.18審查裁定
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之違憲見解,又認涉及刑事案件之行政處分之撤銷權除斥期間,須待刑事判決確定且送達行政機關,始起算2年除斥期間,致法律關係長期不安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規定
112年審裁字第1014號
112.04.11審查裁定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刑事案件等,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112年審裁字第239號
112.02.01審查裁定
前置少年保護事件裁定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少年刑事案件審判事務而應自行迴避,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112年審裁字第207號
112.01.31審查裁定
聲請人為刑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111年審裁字第815號
111.11.24審查裁定
上訴字第985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禮遇刑事案件鑑定人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111年審裁字第636號
111.11.18審查裁定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因刑事案件告訴人以婚姻詐騙才會與未成年之告訴人為性行為,此實際上係告訴人預謀陷害聲請人並侵害聲請人之性自主基本權,而非聲請人犯罪。刑事法院基於告訴人之
111年憲裁字第804號
111.08.09
110年度抗字第3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肯認刑事案件之偵查、起訴、裁判及執行等程序及救濟方法,已由刑事訴訟法明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應按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故而駁回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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