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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921 筆:名稱 34・條文 887
特種刑事案件處理條例預覽 ↗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預覽 ↗
禮遇刑事案件鑑定人實施要點預覽 ↗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預覽 ↗
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預覽 ↗
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預覽 ↗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行言詞辯論要點預覽 ↗
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預覽 ↗
刑事案件審理中移付調解應行注意事項預覽 ↗
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預覽 ↗
法院刑事案件檢舉人身分保密作業要點預覽 ↗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刑事案件卷證須知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案件證人作證注意事項預覽 ↗
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預覽 ↗
各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借提人犯應注意事項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案件鑑定人到庭注意事項預覽 ↗
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預覽 ↗
法院辦理軍事法院移送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預覽 ↗
最高法院管制久懸未結民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預覽 ↗
條文定位887
特種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 1 條預覽 ↗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廢止後在偵查及審理中尚未終結之特種刑事案件均依本條例處理之
特種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 2 條預覽 ↗
特種刑事案件之偵查及審判程序自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廢止日起悉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處理抗告再審及非常上訴亦同
特種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 3 條預覽 ↗
特種刑事案件在高等法院或分院覆判中者依第二審訴訟程序審理之
在最高法院覆判中者如原審為高等法院或分院依第三審訴訟程序審理之如原審為地方法院發交該管高等法院或分院依第二審訴訟程序審理…
特種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 4 條預覽 ↗
特種刑事案件有聲請覆判權者於聲請覆判期間得依刑事訴訟法提起上訴其已聲請者視為已上訴
原審法院依職權送覆判者視為已由被告上訴
特種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 5 條預覽 ↗
特種刑事案件檢察官對共同被告中一部分被告聲請覆判時其效力不及於其他共同被告
特種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 6 條預覽 ↗
特種刑事案件共同被告中一部分被告聲請覆判時其效力及於其他共同被告但原審法院判決無罪者不在此限
被告上訴及視為被告上訴之案件上訴法院不得科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特種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 7 條預覽 ↗
有聲請覆判權者捨棄聲請權視為捨棄上訴權撤回聲請視為撤回上訴
被告上訴及視為被告上訴之案件撤回上訴時應由各被告獨立為之
特種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 8 條預覽 ↗
因特種刑事案件被告之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得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特種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 9 條預覽 ↗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特種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 10 條預覽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 1 條預覽 ↗
依法律規定適用特種刑事審判程序之案件,及本條例施行前依法令規定由軍事或軍法機關審理之案件,除軍人為被告者外,均依本條例之規定審理之。本條例未規定者,仍適用刑事訴…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 2 條預覽 ↗
刑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之案件,其一部之犯罪事實應依本條例審理時,全部應依本條例審理之。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 3 條預覽 ↗
司法警察官署移送案件於法院時,應用移送書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司法警察…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 4 條預覽 ↗
依前條移送之案件審判期日,檢察官得不出庭。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 5 條預覽 ↗
依第三條移送之案件,原移送官署不得撤回。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 6 條預覽 ↗
依第三條移送之案件,法院或受命推事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詢問被告,不公開之。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 7 條預覽 ↗
對於依本條例所為之判決,不得上訴,但得聲請覆判。
對於覆判法院之判決,不得聲請再覆判。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 8 條預覽 ↗
對於依本條例所為之裁定,得依法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對於覆判法院之裁定,不得抗告。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 9 條預覽 ↗
依本條例所為之判決,經聲請覆判者,應由原審法院送直接上級法院覆判。但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判決,應不待聲請,依職權逕送最高法院覆判。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 10 條預覽 ↗
聲請覆判,得由依刑事訴訟法有上訴權之人,或依其他法令有申訴不服權之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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