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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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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450號
115.09.07審查裁定
私造成重大迫切之侵害,應採嚴格審查基準,除與監督司法機關需有必要關連外,原則上即有違憲疑慮;(四)系爭規定已過度侵害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資訊隱私權,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且無合
115年憲判字第6號【被害人為兒少之性犯罪追訴權時效案】
115.08.14憲法判決
害,加害之行為人因而應負刑事責任者,被害人有請求司法機關予以偵查、追訴、審判之權利,此項權利之行使國家亦應提供制度性之保障。為防止濫訴並避免虛耗國家有限之司法資源,法律對於訴訟權之
115年審裁字第907號
115.05.11審查裁定
確定。然更一審判決所載救濟教示之錯誤既係可歸責於司法機關所致,自不應由人民承擔其不利益,是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就包括人民因信賴錯誤之救
115年憲判字第1號【辯護人對羈押處分提起準抗告案】
115.01.02憲法判決
所規定。然而,司法裁判為解決法律紛爭的最終手段,司法機關拒絕行使裁判權,即為拒絕解決法律紛爭,為民主法治國家所不許。因此,凡行使司法裁判權的人員,均有參與評議,以求作成評決的義務,
114年審裁字第1039號
114.09.10審查裁定
院釋字第392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所謂之「廣義司法機關」,並增列行政訴訟法第7條所無之規定,限制聲請人在行政訴訟程序中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而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對系爭裁定一提起
114年審裁字第416號
114.04.29審查裁定
所得理解或預見,且稅捐機關屢次變更見解,亦無從由司法機關審查確認,於此範圍內,牴觸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所揭示之法律明確性原則,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
113年憲判字第9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
113.10.25憲法判決
有牴觸權力分立原則之虞;第47條關於立法院得調閱司法機關先為調取資料之複本之規定,違反釋字第729號解釋之意旨,有違權力分立原則;第48條及第50條之1第5項關於被調查對象就是否有
113年憲暫裁字第1號
113.07.19
理之途徑協商解決,或以法律明定相關要件與程序,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之;4.立法院調查權之行使,除依釋字325之意旨,向有關機關請求提供參考資料或文件原本調閱權外,必要時得經院會決議,
113年審裁字第37號
112.12.16審查裁定
台覆字第82號覆審決定(下稱系爭決定)顯有違誤,司法機關應依法決定補償聲請人,以保障人權,並符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乃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
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刑事訴訟程序法官迴避案】
112.08.14憲法判決
案規則涉及審判行政之核心,「本於司法自主性,最高司法機關就審理事項並有發布規則之權」(司法院釋字第530號解釋參照)。最高法院係我國民事及刑事訴訟之最高審判機關,於不牴觸上位階法令
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刑事訴訟程序法官迴避案】
112.07.14憲法判決
案規則涉及審判行政之核心,「本於司法自主性,最高司法機關就審理事項並有發布規則之權」(司法院釋字第530號解釋參照)。最高法院係我國民事及刑事訴訟之最高審判機關,於不牴觸上位階法令
111年審裁字第1310號
111.12.22審查裁定
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並有違權力分立原則,剝奪司法機關之權力核心。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憲訴法第39條定有明文。又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
111年審裁字第885號
111.11.29審查裁定
第46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應受違憲宣告,同時司法機關未給予聲請人救濟,卻仍然收受訴訟費用,亦未就其教師身分給予因公涉訟補助或訴訟救助,有關機關為此均應負國家賠償責任。綜上,系爭
111年憲判字第14號【農田水利會改制案】
111.08.12憲法判決
公共埤圳之一切水利爭議,亦由行政官廳裁決之,而非司法機關。【30】 為使公共埤圳經營所需資金得向日本勸業銀行以貸款取得,1904年復修正「臺灣公共埤圳規則」,規定公共埤圳之利害關係
111年憲判字第12號【臺大法律學院教師評鑑案】
111.07.29憲法判決
基準為何,使受評教師無法預測評鑑通過與否之標準,司法機關更無從加以審查,亦無法發揮確保評鑑結果係客觀可信、公平正確之功能,而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又大學教師評鑑與大學教師升等相同,均
111年憲判字第10號【警消人員獎懲累積達二大過免職案】
111.06.24憲法判決
不當或違法之行政處分,提起復審及不服復審決定而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之規定。本件聲請人就原因案件已依前開規定提起復審,並對於復審不服而向法院請求救濟,是聲請人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之權利,
111年憲判字第9號【公務人員考績丁等免職案】
111.06.24憲法判決
,免職。」與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公務員之懲戒。」及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意旨,均尚無牴觸。 二、其餘聲請不受理。
111年憲裁字第75號
111.03.09
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人民獲得公正審判之權利、司法機關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之國際人權法義務;又聲請人之訴訟權、平等權及生命權,因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而遭受侵害
110年度憲二字第178號
110.12.24
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聲請人於聲請書中雖一再指陳司法機關就野狗傷人所生國家賠償訴訟均「一律駁回」,為惡法違憲行為,並爭執相關機關怠於捕捉野狗,且未設置野狗出沒告示牌,已成立國家賠償
108年度憲二字第165號
110.05.21
終結」等構成要件,皆有受規範者難以理解、預見,且司法機關亦難以審查之情形,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處罰要件明確性原則及租稅法定主義下之課稅要件明確原則等語。 (四)核其所陳,尚難認確定
108年度憲二字第533號
110.03.26
訟;5、系爭規定五未規定申訴及再申訴案件得準用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之規定,剝奪人民之訴訟權等語。 (四)就聲請人陳冠霖部分:查其聲請解釋憲法不合程式,經本院大法官命以本院大法官書記處
109年度憲二字第395號
109.12.31
本案由警察機關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與所犯法條及移送司法機關,係程序不合法、違反管轄權及憲法之案件等語。惟查,系爭規定一並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其餘
釋字第793號【黨產條例案】
109.08.28大法官解釋
未侵害司法權作為適法性終局判斷者之核心,亦未取代司法機關而使機關彼此間權力關係失衡,故系爭規定一至三尚無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五、系爭規定四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尚屬無違 聲請人等主張
109年度憲二字第157號
109.06.19
被害人始能告訴之法令,應認其屬違憲無效,始能避免司法機關逾越權限而剝奪人民之訴訟權等語。 (三)核聲請人所陳,僅係泛稱系爭規定一及二,有違反憲法第第16條保障訴訟權及第23條之意旨
108年度憲二字第518號
109.02.27
前提,應有一國家之存在,使臺灣歸屬於該國之領土,司法機關始有權對聲請人予以審判,然目前尚未有上開所稱之國家存在,故依系爭規定一對聲請人行使審判權之司法機關,係違反憲法第8條之正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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