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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憲裁字第10號
115.06.10
停止時效進行之相關規定,同法第129條規定列舉之消滅時效中斷事由,不包括於時效開始進行後始發生法律上障礙情形,惟倘此法律上障礙,延續至時效期間終止時尚未排除,依同法第139條規定之
114年審裁字第885號
114.08.08審查裁定
因繼承取得應繼不動產之所有權,行使物上請求權並無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所提確認之訴本具確認利益,仍維持系爭判決二之見解,認再審無理由予以駁回,已違反民法第759條、民事訴訟法第247
114年審裁字第418號
114.04.28審查裁定
作成時,已罹於裁處權時效之主張,實已形同承認永無消滅時效之裁處權時效,架空行政罰法時效消滅制度所欲追求之法安定性,而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規定保障之財產權。 (五)聲請人縱有違反
114年審裁字第417號
114.04.28審查裁定
作成時,已罹於裁處權時效之主張,實已形同承認永無消滅時效之裁處權時效,架空行政罰法時效消滅制度所欲追求之法安定性,而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規定保障之財產權。 (六)聲請人縱有違反
114年審裁字第110號
114.02.03審查裁定
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塗銷國有登記時,仍有消滅時效制度適用,因而駁回再審之訴之見解,牴觸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意旨及憲法第7條及第15條規定,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
114年審裁字第51號
114.01.09審查裁定
1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所稱繼承人物上請求權適用消滅時效規定,應係指「繼承權受侵害」之情形,而就本件聲請原因案件認定係屬繼承「財產權」受侵害,並無該號解釋之適用,即無15年消滅時效
113年審裁字第363號
113.05.22審查裁定
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其訴訟標的之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且聲請人潘玄喆於調解程序中遭剝奪訴訟代理權,侵害聲請人潘蔡富士受憲法第15條規定所保障之權利,故調解有無效之原因,系爭判決
112年憲判字第20號【日治時期私有土地經土地總登記程序登記為國有案】
112.12.29憲法判決
基於該土地所有人地位,請求國家塗銷登記時,無民法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311號民事判例關於「……系爭土地如尚未依吾國法令登記為被上訴人所有,而登記為國有後,迄今
112年審裁字第1231號
112.05.09審查裁定
定請求回復該土地之所有權,無須適用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之規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61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卻認原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如未依中華民國法令為所有權之登記,
112年憲判字第3號【公職年資併社團年資案】
112.03.17憲法判決
計後,追繳溢領之公職人員退離給與,尚有公法上一般消滅時效5年之適用。【36】 各聲請人及關係機關其餘主張及陳述,詳見其言詞辯論意旨書及言詞辯論筆錄。又,聲請人一之原因案件原告黃肇珩
112年憲裁字第7號
112.02.17
人或其繼承人行使物上請求權仍須適用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之規定。上開見解不當限縮司法院釋字第107號及第164號解釋之適用範圍,於所有權人行使物上請求權時,增加上開解釋所無之限制,
112年憲裁字第6號
112.02.17
定請求回復該土地之所有權,無須適用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之規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再字第14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卻認原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如未依中華民國法令為所有權之登記,則其行使回
112年審裁字第524號
112.02.08審查裁定
院或法官見解認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所稱之不變期間無消滅時效中斷之適用,亦明顯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為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就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人民
112年審裁字第242號
112.01.30審查裁定
不動產所有權所生之回復請求權或除去妨害請求權,無消滅時效之適用,其既不罹於時效而消滅,則繼承人即聲請人等承受其權利後,自亦無罹於時效而消滅;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民法第125條、第767
111年審裁字第498號
111.11.04審查裁定
規定一)規定之定期給付債權,聲請人起訴請求確認之消滅時效為5年,違約金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違約金債權不存在。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246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
111年憲裁字第1689號
111.10.14
已罹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之5年請求權消滅時效為由,駁回聲請人之訴,暨最高行政法院亦認聲請人之請求已罹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之請求權消滅時效而上訴無理由,於11
111年憲裁字第16號
111.02.07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主管機關無視課稅權已超過消滅時效,仍依土地卡記載發單課稅,依法請求國家賠償,法院又未給予救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39號民事裁定(聲請書誤植為判決),
110年度憲二字第537號
110.12.24
之移轉登記,又法律並無明文規定上開移轉登記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故繼承人不因超過15年即不得請求地政機關辦理登記。確定終局判決卻擅自解釋法律,認因繼承權所生之遺產移轉登記請求權,應適
110年度憲二字第425號
110.12.17
第767條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即應有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之適用,使原信賴司法院釋字第107號及第164號解釋之真正繼承人原可主張之物上請求權遭到突襲,於系爭解釋公布時全部罹於消滅時
109年度憲二字第22號
109.05.29
用同意書(下稱系爭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有牴觸民法消滅時效、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中地登字第365000號土地登記案件,有違反建築法第11條、憲法第2
109年度憲二字第29號
109.04.24
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60號判決,所適用之民法消滅時效規定及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裁字第468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13615號
108.09.27
,並非請求給付租金,不應適用民法第126條之5年消滅時效,系爭決議無法律明文及授權,將原本應適用民法第125條之15年消滅時效縮短至5年,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等語。
會台字第13164號
108.07.26
發還之押標金係公法上請求權,而適用行政程序法5年消滅時效,已紊亂行政制裁與公法上請求權之界線,並使同一行為已受政府採購法第87條所規範之刑事罰責之當事人,再次受到處罰,違反「一事不
釋字第771號【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效果案】
107.12.14大法官解釋
釋:「自命為繼承人之人於民法第1146條第2項之消滅時效完成後行使其抗辯權者,其與繼承權被侵害人之關係即與正當繼承人無異,被繼承人財產上之權利,應認為繼承開始時已為該自命為繼承人之
會台字第13453號
107.07.13
受有損害之行政處分之違法性時,系爭規定未就此明定消滅時效之起算點,已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確定終局判決以聲請人向國立交通大學提起申訴時,業已知有損害,而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係違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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