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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411號
115.08.24審查裁定
極為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縱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仍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於此範圍內,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所為之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
114年審裁字第1406號
114.11.17審查裁定
下稱系爭判決)以:聲請人無刑法第59條情輕法重而酌減其刑之情事,且原判決已全盤考量本件原因案件之情節,並給予適當之減讓,所量處之刑暨所定應執行刑,均尚屬妥適;又原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已
114年憲裁字第75號
114.09.19
須與緩刑之規定合併觀察,亦即,被告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後,如其未符合宣告緩刑之要件,為何即構成系爭規定違憲之理由。至系爭規定與刑法其他犯罪之法定刑比較之部分,因各罪的危害性及所欲
113年審裁字第920號
113.12.13審查裁定
之應罰性為適當之評價,無從認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後,仍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自無再依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酌減其刑之餘地等為由,撤銷原判決關於科刑
113年審裁字第896號
113.12.09審查裁定
各有1次以上自白而減輕其刑,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由原有期徒刑15年2月改判有期徒刑7年8月,且認本案既已依上開二減刑事由遞減其刑,所得之處斷刑已難認有罪責不相當、情輕法重
112年憲判字第13號【販賣第一級毒品案】
112.08.11憲法判決
極為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縱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仍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於此範圍內,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所為之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
112年審裁字第576號
112.02.09審查裁定
重,僅定有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法律效果,縱依刑法規定酌減其刑,仍嫌情輕法重而罪責不相當,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
111年審裁字第225號
111.10.05審查裁定
節輕微,顯可憫恕之情況下,法院縱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尚嫌情輕法重,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所為之限制,與憲法不符,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
111年憲裁字第1327號
111.09.05
則、且在單一行為一罪一罰原則下,縱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其刑度仍遠超其危害程度,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而牴觸憲法第8條之違憲。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
111年憲裁字第675號
111.08.04
食用、基於朋友之間情誼轉售,縱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仍罪刑不相當,故認中華民國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所定死刑或無期徒
111年憲裁字第575號
111.07.28
價,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且縱使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其刑度仍遠超過其惡害程度,侵害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及第15條生存權,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並就司
111年憲裁字第548號
111.07.26
520號判決(下稱系爭字號),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刑度仍遠超過其惡害程度,故認系爭字號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
111年憲裁字第473號
111.07.21
節輕微,顯可恕憫之情形,法官縱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最低刑度仍達有期徒刑15年,尚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111年憲裁字第361號
111.06.29
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縱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尚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違反憲法第8條、第23條等規定及罪刑相當原則等語。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
111年憲裁字第260號
111.05.30
規定一及二)判處有罪。法院雖已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然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仍遭判處有期徒刑15年,第二級毒品部分則為有期徒刑7年6月,最後定應執行刑仍長達有期徒刑22年。由上顯
111年憲裁字第230號
111.05.17
仍須處以無期徒刑之最低法定刑,縱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亦為情輕法重,須面臨長達數年或數十年之有期徒刑,罪責與處罰顯不相當,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歷來解釋意旨,牴觸憲法第8條之人身自由
111年憲裁字第228號
111.05.17
微顯可憫恕之個案,縱個案判決核以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尚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其對犯罪情節輕微者,未併為得減輕或另為適當刑度之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
110年度憲三字第6號
110.12.24
所定減輕及免除其刑之規定,與中華民國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均為衡平「性剝削」兒童及少年犯罪行為之調節手段,何以謂適用系爭規定無適當之調節機制,從而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上罪刑相當原
108年度憲三字第58號
110.12.17
為謀利而任意傾倒廢棄物者,雖可以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系爭規定仍有罪刑不相當,過度限制人身自由,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虞等語。 (三)經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提出具說服力
108年度憲三字第42號
110.12.10
律效果顯然過苛。3、縱使法院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惟如不符合刑法第244條「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之要件,最低刑度仍達3年6個月以上,且無從具體考量行
釋字第804號【非法重製光碟罪案】
110.05.21大法官解釋
序之情形,並得依刑法第59條規定以個案情節輕微而酌減其刑,俾使犯罪情節輕微之個案得依刑法第41條第1項本文規定易科罰金,以避免執行短期自由刑,致過度限制人身自由並影響行為人重新回歸
109年度憲二字第349號
109.10.23
徒刑之重度自由刑相繩,法院縱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最低刑度仍達3年6月有期徒刑,無從具體考量行為人所負責任之輕微,為易科罰金或緩刑之宣告,尚嫌情輕法重,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
107年度憲二字第24號
109.08.28
涉及犯罪型態輕微之罪,縱法院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最低刑度仍為有期徒刑,仍須一律撤銷假釋,可能導致罪責不相當之情形,該規定亦未賦予法官判斷空間,而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釋字第790號【栽種大麻罪案】
109.03.20大法官解釋
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法院縱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最低刑度仍達2年6月之有期徒刑,無從具體考量行為人所應負責任之輕微,為易科罰金或緩刑之宣告,尚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
會台字第10875號
101.06.22
補償機制救濟被告速審權所受侵害,並以被告聲請作為酌減其刑之啟動要件,係對侵害速審權之救濟增加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第十六條訴訟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意旨;2、系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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