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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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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25
115年憲判字第6號【被害人為兒少之性犯罪追訴權時效案】
115.08.14憲法判決
述考量,該等案件應依系爭規定計算其追訴權時效,亦附此敘明。【46】 2、主文二部分【47】 按憲法法庭認人民之聲請有理由者,應於判決主文宣告該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之,發回管轄法
115年審裁字第1165號
115.07.02審查裁定
分,業經憲法法庭作成115年憲裁字第10號裁定,附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115年憲裁字第10號
115.06.10
另聲請人王瑞蓉、林長靜與林治國部分,則另行審理,附此敘明。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 尤伯祥
115年審裁字第1044號
115.06.08審查裁定
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則另行審理,附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115年審裁字第549號
115.03.02審查裁定
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爰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114年憲判字第1號【憲法訴訟法修正案】
114.12.19憲法判決
請案的審查違反系爭規定二而有組織不合法的問題,應附此敘明。【41】 四、本件判決應依憲訴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定其評議及評決門檻【42】 系爭規定二既不能作為本案審查的程序規範,則本
114年審裁字第1547號
114.12.02審查裁定
3位大法官並非本審查庭成員,自不生聲請迴避問題,附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114年審裁字第1406號
114.11.17審查裁定
訴外人呂上緯為其訴訟代理人,與該條規定有所未合,附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114年審裁字第510號
114.05.20審查裁定
之其他大法官審閱以定本案處理方式部分,於法無據,附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114年審裁字第50號
114.01.09審查裁定
規定三,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另行審理,附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113年審裁字第862號
113.11.18審查裁定
人就系爭決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則另行審理,附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113年憲裁字第37號
113.09.20
處分部分,本庭另行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附此敘明。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
113年憲裁字第35號
113.09.20
暫時處分,本庭另行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附此敘明。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
113年憲裁字第36號
113.09.20
處分部分,本庭另行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附此敘明。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
113年憲裁字第31號
113.09.20
處分部分,本庭另行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附此敘明。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
113年憲裁字第27號
113.09.20
憲法部分,本庭另行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附此敘明。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
113年憲裁字第26號
113.09.20
暫時處分,本庭另行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附此敘明。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
113年憲裁字第19號
113.08.09
之事由,本得依法對上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以資救濟,附此敘明。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
113年憲暫裁字第1號
113.07.19
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4項規定之情形時,失其效力,附此敘明。【75】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
113年審裁字第427號
113.06.17審查裁定
項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另案審理,附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大法官 謝銘洋 蔡彩貞
113年審裁字第417號
113.06.13審查裁定
訴法第8條規定資格,故不予列為本案之訴訟代理人,附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黃昭元
113年審裁字第406號
113.06.11審查裁定
法第477條規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部分,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大法官 呂太郎 尤伯祥
113年審裁字第405號
113.06.11審查裁定
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憲法審查部分,另行審理中,附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大法官 楊惠欽 陳忠五
113年審裁字第402號
113.06.11審查裁定
人員均非本審查庭成員,自不生其等應否迴避之問題,附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大法官 楊惠欽 陳忠五
113年審裁字第213號
113.03.02審查裁定
第477條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大法官 呂太郎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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