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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高普考/地特) 104 年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考古題

民國 104 年(2015)地政(高普考/地特)「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8 題申論題

甲、乙、丙三人擬成立土地開發公司,若在籌備期間取得土地所有權,該如何辦理 登記?又開發公司設立登記未獲核准時,其土地應如何處理?試申述之。(25 分)
新北市某地政事務所登簿人員甲,因工作疏誤,將審查人員審核無誤之某地號非都 市土地申請分割登記案件,由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登錄為山坡地保育區「丙 種建築用地」,校對人員乙亦未發現,終而完成分割登記。其後該筆分割出並誤登編 定用地之土地,因買賣移轉登記予建商丙據以依程序興建完成三層樓建物,取得使 用執照,事後被建管機關發現原登記資料有誤,予以撤銷使用執照。試問此種情形, 就土地登記制度及相關法律責任而言,該地政事務所及甲、乙應負何種責任?丙又 如何主張維護其合法權益?(25 分)
甲、乙兩人分別共有原住民保留地A 地一筆,其持分各二分之一,甲以其應有部分 向C 銀行設定抵押權,嗣後兩人協議分割,由甲取得A1 地,乙取得A2 地。則該 抵押權於原住民保留地A 地分割後應如何登記?試申述之。(25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實施區段徵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 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 關申請發給抵價地。對此,有關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申請發給抵價地部分, 如主管機關依法將徵收公告內容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係在徵收公告日之後送 達者,則其申請期間應如何計算為當?理由為何?請就現行土地徵收條例及司法院 大法官104 年7 月31 日釋字第731 號有關區段徵收申請抵價地之期間起算日案解釋 意旨,詳為析明之。(25 分)
假設某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為興建捷運系統,需使用甲所有A 地地表以下20 公尺至 40 公尺之空間範圍,爰以協議方式取得甲同意就A 地設定區分地上權99 年,而該 捷運工程局同意於契約簽訂完成10 日內一次給付全部地租予甲。雙方並另以書面 約定將來若甲於A 地建築使用時,建築物之地下室深度不得超過5 公尺,且此項限 制之約定亦必須辦理登記。試問登記機關對於前述區分地上權設定及限制約定之登 記申請,若經審查無誤後,擬為登簿時,其應處理之事項內容為何?試依土地登記 規則之規定說明之。(25 分)
依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規定,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直轄市政 府或縣(市)政府對於非都市土地部分,應依規定程序劃定各種使用區及編定各種 使用地,並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茲試問辦理非都 市土地變更編定時,申請人應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其土地不得位於何種地區?又 有那些情形,可以例外不受此種限制?請就相關規定分別詳述之。(25 分)
土地法第68 條第1 項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 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準 此,試問於第三人施以詐術行為致生登記虛偽,使真正權利人受損害之情形,地政 機關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試析論之。(25 分)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內原設定之他項權利登記或限制登記,於重劃作業過程中,直 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如何予以清理?另因重劃致地上權不能達其設定之目的 者,該權利應如何處理?試就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相關規定,分別詳述之。(25 分)